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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日,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為了進一步做好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據《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經市政府批准,自2010年7月1日起調整我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
失業保險金調整標准為:領取期限處於第1個月至第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由520元調整為580元;領取期限處於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由480元調整為540元。
其他失業保險待遇調整標准為:2010年7月1日以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申請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標准由312元調整為348元;生育補助費按照失業人員生育當月的失業保險金標准計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謀職業人員,申請領取剩餘失業保險金的,按照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時間,以2010年7月1日為界,7月1日以後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按新標准計發,6月30日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按原標准計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靈活就業人員,申請領取剩餘失業保險金的,按照進行靈活就業登記時間,以2010年7月1日為界,7月1日以後進行靈活就業登記的按新標准計發,6月30日前進行靈活就業登記,按原標准計發。(記者狄慧通訊員馮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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