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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我一直在天津,銀行卡和存折也在身上,5萬多元存款,怎麼在深圳被人取走?銀行為何會出現這麼大疏漏?』工行儲戶馬先生說,幸虧警方積極介入,纔發現在他幾天前取錢時,有人在ATM機上動了手腳。不過,事發後,當馬先生前往銀行調取錄像,工行卻說設備損壞,無法播放,並稱錢款遺失責任應由儲戶自擔。交涉一年多沒有結果,馬先生無奈起訴。近日,河西區法院一審判決,工商銀行承擔敗訴責任,如數賠償儲戶丟失的本金。據了解,銀行不服判決,已提出上訴。
儲 戶 存款被盜取
去年5月1日,馬先生在工商銀行碧雲支行ATM機,提現1000元,其後,卡內餘額5.1萬餘元。同年5月3日至4日,有人在深圳工商銀行的ATM機上,分多次從上述賬戶中提取大量現金。5月6日,馬先生再次取款時,纔發現賬戶餘額僅剩下62.03元,立即報警。與此同時,另有其他市民也因相同事件向警方報案。
『當我們找銀行要錄像時,對方卻說存儲設備損壞,拷貝無法播放。』擊水律師所譚昊律師指出,馬先生的維權一度因此受到阻礙,經律師多次協調,派出所出具證明後,案情終於獲得突破。警方指出,民警曾向碧雲支行調取ATM機錄像,發現5月1日下午15時許,有兩名男子在ATM機插卡口內插入一片狀物,又在該機攝像頭處安裝一長條狀盒子,將攝像頭擋住。二人離開後,馬先生等多人在該機取款。大約3小時後,前述兩名男子將所安裝物品取走,該ATM機恢復正常。
銀 行 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工商銀行在答辯時另有一番說法,稱銀行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該行認為,在碧雲支行取款,至5月3日在深圳工行取款,時隔54小時,不能排除該卡在深圳出現。最後取款時間至馬先生向警方報案,時隔兩天,也不排除該信用卡自深圳回到馬先生手中的可能。其次,根據開卡申請書和牡丹卡章程,凡使用密碼進行交易,發卡銀行視為持卡人所為。如果儲戶不是故意或過失遺失銀行卡及泄露密碼,則其他任何人無法通過ATM機支取儲戶存款。
有沒有這種可能,馬先生與人惡意串通,自己持卡,或是委托他人持卡異地取現?銀行錄像的效力如何?牡丹卡章程的規定,是否有效?這些問題,成為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對此,法院判決指出,馬先生已經提交存折和銀行卡原件,即可滿足證明標准。根據通常生活經驗,要求對某一持續狀態進行證明,主要采取排除法,即只要沒有證據證明該持續狀態被打破,則應認定一直存續。打破馬先生持續保有存折、銀行卡狀況的情形,屬積極事實,且符合銀行利益,該證明責任應由銀行承擔。
法 院 銀行如數賠錢
法院同時指出,銀行應當保證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馬先生提供的證據,雖不能直接證明有犯罪嫌疑人利用技術手段盜取信息,並復制該卡進而竊取錢款,但已在很大程度上證明存在此種可能性。銀行對存款人利益的維護,是法定義務,應當由銀行證明其已妥善完成。此外,關於牡丹卡章程問題。該章程將銀行義務不適當地進行了排除,對儲戶利益的保護義務范圍由此被縮減。法院認為,該章程的這一規定,對締約人相對人不產生拘束效力,銀行不得因此規定已經明示或載於合同中,而免除相應法律義務和責任。(記者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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