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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位市民在超市買到不合格蓮子,經過對相關證據公證後提起訴訟,索賠10倍賠償。日前,河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超市違反《食品安全法》,對原告10倍賠付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駁回其誤工、車旅等費用請求。
原告張某訴稱,2009年8月下旬,他在某大型超市購買某品牌蓮子,食用中感覺有異味。為保障合法權益,他到公證處要求對其購物行為及送檢行為公證,並在公證人員陪同下再次前往該超市購買同品牌蓮子數袋,於當日開具發票;後在公證人員監督下將蓮子送至質量監督部門檢測,鑒定結論為不合格。
據此,原告向工商部門舉報,經消費者協會與超市調解未果,遂依據公證書、購物發票及鑒定結論提起訴訟,要求超市退回貨款170元,賠償10倍即1700元;判令超市賠償原告誤工、車旅、公證和檢驗費用共5080元。
庭審中,被告超市辯稱,原告購買商品在送檢過程中是否經過二次加工不得而知,且原告並未因該蓮子造成身體實際損害。被告認為,原告購買大量蓮子後主張10倍賠償,其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河東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是買賣合同關系。原告從被告處購買蓮子,被告應當提供合格的商品,但被告提供的蓮子經質量監督部門測試為不合格。被告銷售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原告請求退還貨款並主張10倍的賠償符合法律規定。一審判決超市退還原告貨款170元,賠償10倍貨款即1700元,公證費3000元,檢測費500元,共計5370元;駁回原告要求誤工、車旅費用的訴訟請求。(記者解金釗通訊員常靜王琪)
法官說法
《食品安全法》出臺前,消費者只能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主張賠償。對於普通消費者來講,一旦購買有缺陷或不合格產品,往往不願耗費過多精力追究,特別是價格不高的產品,也就『自認倒霉』了。因此,這類消費者起訴商家要求賠償的案件不是很多。而對於商家來講,即使有消費者反映或提起訴訟,由於很難舉證證實商家存在欺詐行為或是能夠證明有欺詐行為,且最高僅為雙倍賠償,故很難引起商家重視。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實施,第96條第2款明確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自該法實施以來,消費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維護自身權益案件增多,消費者一般持購物小票或發票、所購物品向法院提起訴訟。像本案中將購物、送檢行為予以公證的還是較為少見。可以看出,消費者已經熟知法律,掌握了維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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