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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主流媒體普遍刊發並重頭處理了新華社的一條消息——《不能把對乾部的批評當誹謗罪最高檢將建批捕誹謗案件上報審批制度》。消息不長但絕對重磅,因此本報將它當做頭版頭條。消息透出的辦理誹謗案件要嚴格審查把關的三個規定或說措施頗受公眾關注。
一要准確把握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對個別領導乾部的批評、指責乃至過激的言語當做誹謗犯罪來辦。二要嚴格把握誹謗案件自訴與公訴的界限。屬於自訴的,應當建議偵查機關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決定。三要建立批捕誹謗案件報上一級院審批的制度。
最高檢的這項制度建設當然是有的放矢、切中時弊之舉,雖然新華社披露的該項制度出臺背景較為簡略——『據了解,有些地方辦理的誹謗案件出現的一些問題,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留心國內時事的人當記得,近年來,因為發短信、發帖等方式批評地方官員而被冠以『誹謗罪』就地捉拿乃至『跨省追捕』的事件可謂相當『活躍』。一起起案件在聳動公眾視聽的同時,也無一例外地最終都證明所謂的『誹謗』根本就是某些地方官員『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傑作』。而絕大多數被當地司法機關當做『頭等大事』來抓的『誹謗案』,到頭來反倒證明那句『人民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名言的精闢。當初,在地方呼風喚雨、興風作浪、操縱司法的官員因為問題的敗露免職、降職者有之,鋃鐺入獄者也不乏其人。而一起起弄得雞飛狗跳不得安生的鬧劇的代價之大令人痛惜,正如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強調的那樣,『辦案質量是偵查監督特別是審查逮捕工作的生命線。批捕案件質量不高甚至錯捕,不僅嚴重侵犯當事人的權利,而且嚴重損害檢察機關公信力,嚴重影響黨和政府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