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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世界第一產鹽大國,年產銷各類鹽產品4500萬噸左右。美國沒有鹽專賣、專營的法規。企業之間的行為在合作與競爭的框架內運行。美國食鹽加碘有近百年歷史,現在是政府承擔教育宣傳,企業既供應加碘鹽又供應無碘鹽,由市民自由購買。
1970年,全美有50家鹽業公司,95家制鹽企業,其後由於市場競爭,通過持續不斷的兼並、重組,形成產銷一體化的六大鹽業公司。以六大鹽業公司為核心,建立鹽業協會,作為六大鹽業公司根本利益的代表,履行與政府之間公共政策、公共關系、企業之間的協調合作、提供信息服務等職能。由於企業的組織化程度高,經濟規模大,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目標一致,通過鹽業協會的有效協同,使得六大寡頭相安無事地有序競爭。對於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病,低鈉鹽防止心血管疾病等社會公益事業,除了政府投入宣傳教育外,六大公司也聯手進行宣傳。
日本是市場經濟國家,但政府歷來將鹽作為重要的戰略物資,從1904年開始實行鹽專賣,一直持續到1997年。食鹽不加碘。日本鹽業事業中心是政府行政管理的最高機關。日本鹽業產銷分立,連協會也是產銷分設,以7個年產20萬噸真空精鹽的制鹽工廠為核心,組成日本鹽業工業會;至2000年,鹽的批發商為53家,按地域分割負責鹽的專賣。日本鹽專賣管理辦法是由日本鹽事業中心根據專賣商的月度銷售計劃,向制鹽工廠下達委托生產指令,專賣商按指令收購。生產、專賣商嚴格執行指令,不多產、不拒收,市場秩序良好。
1997年專賣法廢除,日本鹽業工業會和日本鹽事業中心力陳鹽事關國家經濟安全,極力影響政府不斷出臺政策加以調控:1997年至2002年,日本政府采取了『不增設批發商,每個企業一年只准進口100噸食鹽』的限制措施;2003年,又對進口精制鹽每噸征收3000日元關稅壁壘,阻止國外精制鹽進入日本,以保護日本鹽業的生存和發展。
此外,美國、日本的市場發育成熟,法制健全,鹽業企業的自身計劃性強,自律性高,國民自我保護意識也強,因此,沒有發生以工業鹽、劣質鹽或原鹽直接充做食鹽買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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