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3日對商務部條法司原正局級巡視員郭京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外資企業注冊局副局長劉偉、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一處原處長孫海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檢查科原科長梁叢林、主任科員凌偉、海淀區國家稅務局財務管理科原副科長梁敏進等受賄上訴四案宣判,分別裁定駁回郭京毅、劉偉、孫海渟、梁叢林、凌偉、梁敏進的上訴,維持原判。
據法院介紹,郭京毅在擔任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約法律司投資法律處處長、副司長,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兼反壟斷調查辦公室副主任等職務期間,於1998年至2008年,單獨或分別伙同劉偉、許滿剛(均已另案判刑)接受相關企業的請托,在相關企業上市、並購、股權變更、反壟斷調查、設立外資公司、使用外匯情況檢查等事項上,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企業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請托人給予的金錢或以明顯低於市場銷售的價格在請托人下屬企業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中購買房產,接受請托人為其親屬減免學費等總計價值人民幣845萬餘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郭京毅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此外,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劉偉有期徒刑十一年,判處孫海渟有期徒刑十三年,判處梁叢林有期徒刑十四年,判處凌偉有期徒刑十三年,判處梁敏進有期徒刑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