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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酒駕司機回家途中碾軋上一未按規定設置、突出路面的井蓋,車輛失控闖入對行車道,撞上迎面駛來的大貨車。酒駕司機當場死亡,大貨車乘車人王嘉受傷。日前,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此案,酒駕者與井蓋責任單位在保險賠償以外各賠償王嘉50%損失。
2009年6月11日19時30分許,司機洪興權酒後開著自己的海馬轎車,沿津蘆公路回家。途中,轎車碾軋公路上一未按規定設置、突起路面15厘米的下水道井蓋後失控,駛入對行車道,撞上迎面駛來的田斌駕駛的大貨車。洪興權當場死亡,大貨車乘車人王嘉受傷。
經交管部門認定,洪興權酒後駕車處理情況不當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路面所屬的交通局對公路下水道井蓋管理養護不當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田斌駕車無事故責任;乘車人王嘉無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王嘉被送往醫院,診斷為腰椎爆裂骨折。支出醫療費8.6萬元。後經天津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外傷後腰椎爆裂骨折9級傷殘。原告隨後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田斌、洪興權的繼承人及交通局和保險公司給付賠償金等共計22.9萬元。
原審東麗區法院查明,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為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5.3萬元。另外,洪興權的海馬轎車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三者責任險。
原審東麗區法院認為,洪興權酒後駕車,被告交通局對公路下水道井蓋管理養護不當,雙方各負事故50%責任。由於洪興權已死亡,其民事責任應由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以繼承的財產為限,承擔賠償責任並負連帶責任。綜上,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機動車三者責任險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嘉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總計15.2萬元。保險以外的鑒定費900元由被告洪興權的繼承人和被告交通局各賠償450元。
一審宣判後,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二中院。保險公司辯稱,被保險人雖然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但其酒後駕車違反了機動車三者責任險『駕車人飲酒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的規定。本市二中院就此予以改判,對於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判處洪興權繼承人和交通局各賠償50%,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嘉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總計7萬元;洪興權繼承人和交通局各賠償王嘉4.1萬元。(記者陳遇冬通訊員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