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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先將錢存進客戶信用卡中,然後再通過POS機將款項刷出來。這樣一來,信用卡當月所欠款項已『償還』,而催還期限順延至下個月。日前,這種『信用卡代還款業務』的漏洞被不法分子盯上,利用『存錢刷卡』這一短暫的時間差把錢提走,詐騙了40000元。
被告人李某、黃某均系30歲左右的無業人員。2006年,李某、黃某曾共同住宿在朋友趙某家中。一晚,黃某趁趙某熟睡之機,將其錢包和手機偷走後與李某逃逸。被盜錢包內有現金3100元及龍卡、牡丹卡等。後黃某被抓獲歸案並判刑入獄,李某則一直逍遙法外。
2009年春,已經出獄的黃某再度與李某結伙。黃某提議利用他人辦理信用卡代還款業務之機騙取錢財。隨後,黃某復制了一張自己的信用卡。李某將這張卡的原卡交給朋友顧某,讓顧某找代還款公司辦理信用卡代還款40000元業務,答應事後給顧某好處費。
顧某來到一家信用卡代還款公司,交了600元『手續費』,業務員將40000元打入黃某名下的這張信用卡內。顧某隨即用電話告知李某錢已到賬。李某迅速與黃某利用復制的銀行卡在ATM機上將原密碼更改後,將卡內40000元取走。代還款公司人員發現信用卡密碼更改、存入的錢無法取出後報警,顧某被當場抓獲。黃某、李某也先後落網。
顧某被另案處理後,南開區人民法院審理李某、黃某一案。法院認為,兩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采用手段騙取他人錢財。支付給被害人的600元,因是實施詐騙的必要付出,故不應從總額中扣除;實際詐騙數額為40000元,數額巨大。此前,二人曾共同竊取他人財物價值3000餘元,數額較大。
法院認為,黃某所犯盜竊罪已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且所判刑罰已執行完畢,故本案只對其詐騙行為定罪量刑。綜合二人犯罪情節及認罪態度,依法判決:李某犯詐騙罪、盜竊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55000元;黃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0000元。(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