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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對戀人結婚半年後,妻子以丈夫無生育能力為由起訴離婚。近日,本市東麗區人民法院以原告證據不足,且雙方不具備法定離婚條件為由,駁回原告請求。
2009年10月19日,菲菲和張哲雙方登記結婚。後來雙方經常就張哲是否有生育能力發生矛盾。2010年4月,雙方開始分居。後菲菲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原、被告解除婚姻關系。東麗區法院認為,雙方夫妻未感情破裂。現原、被告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是否具有生育能力,就此,原告並未提供足夠的證據予以證實,且現雙方目前的婚姻狀況不具備法定的離婚條件,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記者陳遇冬通訊員麗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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