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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興福和他當時被扣押的面包車
曾興福和雙流交通局執法大隊工作人員理論
今年4月23日,曾興福被雙流縣交通局執法大隊以『非法營運』的名義罰款5000元。2個月後,他覺得在事件的處理過程中疑點重重,懷疑自己遭遇『釣魚執法』。於是向雙流縣政府提起了行政復議。近日,行政復議的聽證會即將舉行,曾興福希望能還自己一個真相。
事發經過 兩美女搭車被認定『非法營運』曾興福家住成都市成華區青龍場荊竹壩路155號,平時經營些小生意。
2010年4月23日,星期五。上午七點左右,他駕駛自家的面包車外出,在荊竹小區路口停靠吃早餐時,走來兩位女士,一個四十多歲,一個二十多歲,問他願不願意送她們到武侯立交外接幾位親戚到歡樂谷游玩,並且願意付80元作為油資。他想到時間還早,並且順路,也就答應了。
當車行駛到武侯立交外雙流蛟龍港附近時,坐在他旁邊的女士說在前面停一下,就在此時,一輛汽車停在面包車旁,車上的人詢問一番後,將曾興福連人帶車帶回雙流縣交通執法大隊。進行了筆錄後,曾興福被初步認定是非法營運,車輛被暫扣。
由於是周末,執法大隊不上班,曾興福於4月26日周一再次來到執法大隊,經過了一系列的手續辦理後,他交納了5000元罰款,然後拿回了自己的面包車。事後,曾興福在進行多方詢問後覺得,雙流縣交通局在執法過程中有多處不合常理之處,疑似『釣魚執法』。6月22日,他向雙流縣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昨日,記者就有爭議的三點,分別對曾興福和雙流縣交通局執法大隊隊長李明東進行了采訪。他們對於爭議點,一一進行了陳述。
焦點一 通知書和決定書是否送達按照程序,曾興福在事件處理過程中,應該收到一份《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和一份《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但曾興福表示至今未收到通知書和決定書,這也是雙方最大的爭議點。
在曾興福事件的卷宗中,記者看到一份《交通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上面明確地寫明:4月23日15時40分,《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送達;4月26日上午9時40分,《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在『收件人簽名或蓋章』一欄中,曾興福簽了自己的名字並按了手印。
曾興福解釋,這些簽名都是他於26號下午在執法大隊事務辦理窗口進行手續辦理時一並簽的,23日他根本未到過窗口。
記者也采訪了回證上所寫的送達人中的一人熊靜桃,她表示,事件辦理的程序是嚴格執行的,她是按照所寫日期進行了《通知書》以及《決定書》的送達。
由於對著事務辦理窗口的監控只有在發生突發事件時纔會開啟,所以事實究竟是怎麼樣,如今無法獲知。
焦點二 女乘客筆錄信息不全在詢問筆錄中,記者看到詢問人和最後簽名的詢問人不同。對此,李明東做了解釋:『因為有兩個詢問室,而且詢問隊員有兩組,他們會輪換,在詢問過程中也會去另一個詢問室進行情況的交流,所以一開始和最後的詢問人不一樣很正常。』
而在最關鍵的對於兩名女乘客的詢問筆錄中,只有一名女乘客的詢問筆錄,而且關鍵信息比如姓名、電話和住址都被隱去。『只有一名女乘客的筆錄是因為另一位不配合。』李明東做了說明,『在對非法營運的認定過程中最常遇到的就是取證難的問題,乘客常常不配合,而我們又沒有權力進行強制的審問。而為了保護證人,所以我們在提交的資料中隱去了乘客的個人信息,但我們的原件中都有,在行政復議的聽證過程中如果有需要,我們會出示原件,提供相應信息協助調查。』
焦點三 執法證件是否過期讓曾興福覺得有問題的還有一點,就是執法人員的執法證都是過期的。
但李明東向記者出示了一份《成都市交通委員會關於雙流縣交通局執法人員所持執法證件的證明》,說明了執法證過期還在使用的原因。
證明中說道:『因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省交通運輸廳共同安排,進行全省交通廳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證換證工作,在換證期間(2010年5月前),雙流縣交通局行政執法人員所持執法證件繼續有效。』
近日,曾興福提出的行政復議的聽證會將擇期舉行。到底是正常執法還是釣魚執法,本報將會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