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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由廣西防城港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廣西來賓市副市長李啟亮受賄案在防城港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 中新社發 陳立勇 陳瑤 攝
天津北方網訊 廣西來賓市前副市長李啟亮受賄案由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於日前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啟亮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沒收財產50萬元。
法院認定:被告人李啟亮於2001年至2009年擔任廣西武宣縣委書記和來賓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下屬和當地投資商人民幣90萬元、美金3500元,另外還收受價值人民幣6萬多元的『勞力士』手表一塊及價值人民幣101513.86元的免費裝修,李先後為他人在租地開礦、工程投標、任用提拔、項目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李啟亮受賄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立案偵查,今年4月初,該院偵查終結後移送至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5月20日,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向防城港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6月9日,防城港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陳立勇陳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