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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5日,山西蒲縣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以逃稅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判處郝鵬俊有期徒刑20年。郝鵬俊的妻子、蒲縣民政局原副局長於香婷因犯逃稅罪等被判刑13年。郝鵬俊夫婦還被判處1.7億元的巨額罰金。(資料圖)
中廣網太原8月30日消息(記者徐江帆李凡)8月30日上午,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蒲縣成南嶺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南嶺煤業)及郝鵬俊等逃稅、非法買賣爆炸物、挪用公款、貪污一案依法作出二審判決,二審法院對蒲縣法院的一審判決部分予以維持,部分予以改判。即維持被告單位成南嶺煤業犯逃稅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罰金共計人民幣9860萬元;追繳其逃稅額人民幣1871.85374萬元,上繳國庫。維持追繳被告人郝鵬俊贓款人民幣48萬元,上繳國庫。維持被告人馮記明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以及被告人祖茂治、魏永超無罪。對上訴人郝鵬俊犯逃稅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改判為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對上訴人於香婷犯逃稅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改判為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對上訴人於小紅犯逃稅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改判為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二審審理查明,上訴人郝鵬俊、於香婷為上訴單位成南嶺煤業實際控制人,上訴人於小紅為成南嶺煤業法定代表人。2003年至2008年間,成南嶺煤業在與蒲縣遠中煤化有限責任公司等22家企業進行業務往來中,銷售原煤直接收取差價款而不進行申報,逃避繳納稅款人民幣18718537.40元,其中2004年逃稅額(國稅、地稅)佔應納稅額比例為82.24%。2003年至2006年,成南嶺煤業因逃稅先後四次被市、縣兩級稅務機關處罰。2006年8月至2007年12月,上訴人郝鵬俊安排原審被告人馮記明在追加火工品供應數量的書面申請中誇大井下工程用量,並安排上訴人於小紅於2007年9月16日和2007年11月14日兩次申請,騙取追加供應計劃炸藥27噸、雷管8萬枚。成南嶺煤業分27次從蒲縣安隆物資公司實際購買炸藥113.5噸、雷管29.7萬枚,其中,超限額購買炸藥22.5噸、雷管10.4萬枚。2008年1月31日,成南嶺煤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蒲縣煤炭局下發文件暫扣其煤炭生產許可證,待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後,方可組織正式生產,在此期間,蒲縣煤炭局不再給該公司下達火工品供應計劃。但上訴人郝鵬俊為組織非法生產,安排上訴人於小紅、原審被告人馮記明5次書面申請,以井下輔助工程需用火工品為由,在未經蒲縣煤炭局審核並批准的情況下,誇大火工品用量,騙取有關領導及公安部門的批准,超限額購買炸藥41噸、雷管9.56萬枚。2009年3月22日,公安機關在成南嶺煤業井下查獲炸藥11.712噸、雷管29234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