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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市通州區民政局局長郭輝受賄20萬元向紀委主動投案,被通州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一審判決後,通州檢察院認為對郭輝量刑畸輕,適用緩刑錯誤,提起抗訴,今天此案二審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開庭審理。
47歲的郭輝具有碩士研究生文化,通州區第四屆人大代表,原通州區民政局局長、黨委副書記兼通州區民委主任。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下半年,郭輝在擔任北京市通州區漷縣鎮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北京市乾岩城置業開發有限公司在漷縣鎮開發自住樓項目提供幫助和關照,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禹建強送的人民幣20萬元。2009年6月22日,郭輝到北京市通州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投案,並主動將贓款人民幣20萬元退繳。
案卷材料顯示,2009年7月9日,涉嫌受賄罪的郭輝經通州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0年4月15日經通州法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今年6月28日,郭輝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通州法院認為,通州檢察院指控郭輝犯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於郭輝在犯罪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當庭確有認罪、悔罪表現,並已主動退繳全部涉案贓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法院決定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在法庭上,郭輝聲音微弱,顯得有些『底氣不足』。『這事兒紙裡包不住火,早晚得案發。』2009年,行賄人禹建強涉嫌向通州區區長助理、建設委員會主任、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主任仇春利與其弟仇秋利行賄270餘萬案發。因為和禹同住一個小區,郭輝得知禹建強案發後,時隔將近5年後,自己也終於頂不住壓力去紀委投案。
此案行賄人禹建強證言證明,2004年,在郭輝裝修吉祥園房子的時候,為了使自己的乾岩城置業開發有限公司在通州區漷縣鎮開發的自住樓項目得到幫助和關照,禹建強送給時任通州區漷縣鎮黨委書記郭輝人民幣20萬元。2004年底,乾岩城置業開發公司表示想開發綠蔭西區1期工程。漷縣鎮黨委為此專門召開了一個班子成員會,會議記錄證明,2004年11月1日,漷縣鎮黨委召開會議,會議由郭輝主持。後漷縣鎮小城鎮建設管理委員會與乾岩城置業開發公司簽訂協議,共同建造位於通州區漷縣鎮的自住樓項目。郭輝在法庭上表示,裝修房屋的5萬餘元是從禹建強給的20萬元中出的,其餘的則用於日常開銷。
檢方認為,郭輝受賄數額巨大,20萬元已經是受賄罪立案標准5000元的40倍,一審法院量刑明顯不當。同時檢方還認為,郭輝在長達5年的時間內都沒有到紀檢部門反映問題,直到禹建強案發並供出郭輝受賄的事實後纔迫於壓力到紀委投案,其實是采取了一條自保之路,這與主動到案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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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購買國有資產收買國資委主任
行賄老總當庭認罪
為確保能夠摘牌購買通州區水利工程總隊的資產,原北京澤通水務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振利,被控給時任通州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仇春利共計29萬餘元賄賂款。今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開庭審理,高振利當庭認罪。
據公訴機關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指控,2005年至2008年間,原北京澤通水務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高振利,在通州區水利工程總隊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過程中,為確保自己能夠個人摘牌購買通州區水利工程總隊的資產,給時任通州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仇春利賄賂款美元2萬元,人民幣14萬元,共計人民幣29萬餘元。
50歲的高振利是北京市人,他在法庭上表示指控屬實,對控罪沒有異議,並表示自願認罪。法庭適用了被告人認罪的簡易程序審理。此案的受賄人仇春利曾任通州區區長助理、建設委員會主任、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主任。根據證人證言,仇春利為讓高振利順利摘牌,曾指示下屬,要求國有資產的受讓方必須具有10年以上水利工程經驗和水利工程師以上級別。證人稱,在通州,只有高振利的公司有這樣的資質。
辯方認為,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高振利的刑事責任,而非個人行賄罪,並希望法庭根據本案情節,對高振利從輕或減輕處罰。(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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