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 日前,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工作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規定》明確指出,在審查逮捕階段,當有線索或者證據表明偵查活動可能存在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犯罪行為時,檢察機關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
在接受本網記者采訪時,最高檢偵查監督廳負責人表示,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為了保證逮捕的准確適用,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其申辯和委托律師的意見,十分必要。
該負責人強調,最高檢聯合公安部出臺訊問新規有四點意義,其一,審查逮捕是一種司法審查,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立場,既認真審查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案卷材料,聽取偵查人員的意見,又要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辯及其委托律師的意見,做到兼聽則明,居中裁斷。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檢察機關聽取犯罪嫌疑人申辯的重要途徑。其次,審查逮捕需要核實犯罪事實和證據,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恰恰是證明犯罪事實最直接的證據,因此,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檢察機關『審查』、『核實』的必要手段,是『審查逮捕』的應有之義,對於保證逮捕質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再次,面對一些有疑點的案件,檢察機關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清和消除矛盾和疑點,准確做出捕與不捕的決定,防止錯捕的發生;第四,審查逮捕是偵查監督工作重要組成部分,訊問犯罪嫌疑人有利於及時發現並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特別是刑訊逼供行為。
《規定》共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訊問的要求、訊問的重點以及聽取律師意見的方式等。該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記者 徐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