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浙江在線09月14日訊 據《青年時報》報道
昨天,省高院公布《關於審理醫療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下簡稱《意見》)。
該《意見》主要是配合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制定的。《侵權責任法》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但對過錯責任、舉證責任、醫療鑒定等問題未作詳細規定。
據了解,近年來,我省法院受理的一審醫療糾紛案件呈逐年增多趨勢:2008年為459件,2009年487件,而2010年,僅上半年就已有247件。另外,案件判決率高、上訴率高、申訴率高、調解撤訴率低。2008年以來,有50多件醫療糾紛案件向省高院申請再審,比率遠高於其他民商事案件。
審判案由 統一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之前,醫療侵權糾紛被分成『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與『醫療事故糾紛』的『二元化』模式,並分別適用《民法通則》、相關司法解釋與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不同規定。
依據不同規定,會產生不同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的數額也會產生很大差距,甚至會出現患者受害重反而獲賠少、醫院過錯小反而責任大等不公平現象。
《意見》統一了案由:今後,患者因醫療行為遭受損害提起侵權訴訟,將統一定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並統一適用《侵權責任法》確定的損害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 是否構成事故不影響審理『《意見》完全摒棄了原有的「二元化」處理模式,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再影響案件審理。』省高院民一庭庭長許惠春說,《意見》規定了對案件審理中涉及的醫藥專業性問題,如醫療機構的過錯、因果關系、損害後果等,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決定委托醫學會或其他社會司法鑒定機構,統一進行『醫療損害』鑒定,不再進行原有的『醫療事故』鑒定,這意味著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再影響民事性質的醫療糾紛案件的審理。
《意見》同時規定了,法院可視情要求醫療損害鑒定機構舉行聽證會。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對鑒定結論可不予采信,對鑒定結論,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醫學專家)進行輔助質證等。
告知方式 有風險不告知就算醫院錯『醫院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關鍵。』許惠春說,《意見》不僅規定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盡到的相應注意義務,也規定醫院對患者實施手術或特殊檢查治療、存在多種治療方案且有較大風險等情形下,應當將必要情況以合理方式告知患者一方,『否則,法院就認定其有過錯,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於合理的方式,許惠春解釋說,指的是有較大風險等重大情況,有條件的話,要以書面告知的方式,比如說手術前的簽字等。
舉證責任 主要舉證責任醫院來負在舉證責任上,《意見》對《侵權責任法》確定的醫療損害過錯責任進行了詮釋,規定患者只要證明就醫及就醫後發生損害的事實,並提供醫療機構醫療行為有過錯的初步證據,即完成了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沒有過錯,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審判實踐中,醫療侵權責任往往被簡單理解為「誰主張誰舉證」,片面加重患者一方舉證負擔,有違公平合理,《意見》緩和了患者的完全舉證責任。』許惠春說,最高法院曾出臺司法解釋,對醫療糾紛受害人的舉證責任這一塊,都是采用對患者比較有利的,『由醫院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沒有因果關系,以及沒有過錯』。但《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卻讓人容易簡單理解為『誰主張誰舉證』,它對患者不利。
吳海婕曾彥銘張興平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