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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實施的法律法規亮點諸多,不少法律法規在強調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權責時,也從多方面重點強化公民的權利保障。粗略梳理,新法新規中有下列緊系公民權利保障的細節:
A國家秘密:當公開就公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保守國家秘密和政府信息公開如何同時進行?修訂後的《保守國家秘密法》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訂後的保密法除了著力規范和加強保密行政管理職能,強化法律責任,解決泄密案件查處難的問題,還對定密程序、解密制度和保密期限等都作出明確規定,並破除了『一密定終身』的制度。
保密法明確了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保密期限屆滿的,應當自行解密。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同時,該法規定了兩種解密制度:一是自動解密制度,保密期限已滿的國家秘密,自行解密;二是主動審查解密制度。該法要求政府機關、單位『定期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這一規定與公民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密切相關。《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在進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時候,必須要進行保密審查,即凡屬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公民申請信息公開的事項如果涉及國家秘密,有關部門首先進行解密審查,不涉及上述政府信息的,纔能公開。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乾問題的意見》的要求,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序解密並刪除涉密內容後,予以公開。
據此,公民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時候,就有『底氣』了。如果行政機關以『保密』為由拒絕公開,公民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進行行政訴訟。而保密法更進一步,將被動審查變為主動審查,確實保障公民獲知必要政府信息的權利。
B違法立案:監督更加明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
遇上公安機關違法立案,如何處理?《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適時而生,並自10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該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檢察機關對違反規定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和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機制。
針對『有案不立』的情況,該規定明確了檢察機關的處理方式:一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條件的,及時回復投訴人或者行政執法機關。二是不屬於被投訴的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告知投訴人具有管轄權的機關,並建議向該機關控告或者移送。三是公安機關尚未作出不立案決定的,將投訴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四是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於被投訴的公安機關管轄,且公安機關已作出不立案決定,符合立案監督條件的,經檢察長批准,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
規定明確了檢察機關對『違法立案』的監督權。規定,檢察機關經審查,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有下列情形:(1)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2)辦案人員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且以上情況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凍結等強制性偵查措施,但尚未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經檢察長批准,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對『違法立案』監督的規定表明,檢察機關將重點監督那些性質和危害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確保公民權利不受侵犯。
C訊問犯罪嫌疑人:打擊犯罪與保障權利並重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
『打擊犯罪與保障權利並重』,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高檢院、公安部這項規定對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工作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規定自10月1日起實施,對保障公民合法權利方面的做法『可圈可點』。
亮點一:可能存在刑訊逼供,檢察機關必須訊問嫌疑人。規定明確指出,在審查逮捕階段,當有線索或者證據表明偵查活動可能存在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犯罪行為時,檢察機關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
亮點二:訊問未成年嫌疑人時監護人必須到場。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時必須訊問。對於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在刑訴法中並沒有作出硬性規定,但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則有明確規定。該規定將這項制度納入辦案流程並予以細化。
亮點三:當面聽取律師意見避免冤案錯案。規定指出,在審查逮捕階段律師提出意見的,檢察人員應當認真審查,必要時還應當面聽取其意見。並且,對律師提出的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應當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說明是否采納的情況和理由。
D高消費?『老賴』想都別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乾規定》
現今有一怪現象,欠款的是『爺』,欠著千萬債務,開寶馬住高檔酒店———懲治『老賴』,成了當前的重點工作。繼地方法院出臺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通過《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乾規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被限制『高消費』後,自然人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限制高消費的,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上述規定將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維護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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