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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日前,湘潭市物資行辦原黨委書記、主任張向明在看守所內收到了法院對自己的判決。就在中秋前夕,這名正縣級乾部被韶山市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追繳其受賄所得63萬元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張向明在任湘潭市物資企業集團公司黨委書記、市物資行業辦公室主任、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下屬企業改制、國有資產處置、經營管理物資行辦資產等方面接受當事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他人財物共計63萬。案發後,張向明向市紀委退贓40萬元。
法院結合張向明犯罪以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贓大部分,且認罪態度較好,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記者李志宏黃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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