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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塘沽人,婚前有不少積蓄,2008年與相戀多年的女友張某結婚。女友為了避免他人認為自己跟王某結婚是貪圖錢財,於是主動要求與王某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約定個人財產自主支配。後來,王某因炒股套牢了所有積蓄,並欠下好友劉某10萬塊錢借款。今年年初,兩人協議離婚。近日,劉某提出張某與王某雙方共同償還債務的要求。張某認為,雙方已經約定個人財產自主支配,那麼債務也應各自償還,而且自己對王某的債務往來並不知情,這筆欠款不應由自己負擔。
婚後債務需雙方償還『很多夫妻認為進行了財產公證就能規避婚後共同承擔債務的風險,其實不然。』紅杉律師事務所張福苓律師告訴記者,『婚前公證屬於對夫妻關系內部發生效力的協議,想要對外發生效力具有條件性,需要第三方知情。否則該償還的債務還是要償還,該承擔的連帶責任還得需要承擔。』
相關鏈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法律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論夫妻雙方誰欠下債務,都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記者張文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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