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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百姓提供非訴訟解決糾紛新途徑
本市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銜接協調機制正式形成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精神,充分發揮司法調解、人民調解的作用,為人民群眾提供方便快捷的糾紛解決方式,及時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先後聯合出臺《關於建立訴前聯合調解工作機制的若乾意見(試行)》以及《關於進一步加強訴前聯合調解中心規范化建設的通知》。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和司法局在全市范圍內共同組建訴前聯合調解中心,是兩部門貫徹執行《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關於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的意見》指示精神,在司法改革進程中作出的有益探索和嘗試。《意見(試行)》全文共二十六條,對訴前聯合調解中心的性質、職能、領導機構、人員構成以及工作流程等均作出詳細規定。一是規定訴前聯合調解中心作為司法調解和人民調解相結合的工作機構,由全市各級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聯合組建,同時兩部門成立訴前聯合調解中心領導小組,對中心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二是規范了訴前聯合調解中心的人員構成即人民調解員由司法局從具有相應法律專業知識和有調解經驗的人員中選(聘)任,人民法院也可推薦退休法官擔任人民調解員。三是訴前聯合調解中心受理范圍十分廣泛,涉及婚姻繼承、相鄰關系、勞動爭議、民間借貸、消費者權益、人身損害賠償、刑事自訴以及近年來社會頻發、引起民眾廣泛關注的物業管理、房屋租賃等糾紛,均可由該中心先行調解。四是確立了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即人民法院委托訴前聯調中心進行的人民調解,達成協議後,人民法院須對協議內容依法予以確認並出具民事調解書,使之具有法律效力。《意見(試行)》對訴前聯合調解中心的調解時限、調解人員的回避,調解不成的司法救濟等問題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人民調解自願、免費的原則也在《意見(試行)》中得到體現。
《關於進一步加強訴前聯合調解中心規范化建設的通知》以《意見(試行)》為基礎,對訴前聯合調解中心的規范化管理作了進一步規定。《通知》明確了訴前聯合調解中心的辦公地點、徽標樣式以及上牆明示的具體內容,並且要求訴前聯合調解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度、糾紛登記制度、統計制度等七項管理制度,同時對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制作和履行作出具體規定。
《關於建立訴前聯合調解工作機制的若乾意見(試行)》與《關於進一步加強訴前聯合調解中心規范化建設的通知》的出臺,標志著為廣大群眾提供了一條消除矛盾、化解糾紛的非訴訟新途徑,訴前聯合調解中心的成功運行,必將為和諧天津的建設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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