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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加強審判管理,完善法庭記錄方式,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最高法日前發佈《關於庭審活動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明確,除休庭和不宜錄音錄像的調解活動外,錄音錄像不得間斷。
根據《規定》,法院開庭審理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應當對庭審活動全程同步錄音或者錄像;法院應當在審判法庭安裝錄音設備,有條件的應當安裝錄像設備。庭審錄音錄像應當由書記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自案件開庭時開始錄製,並告知訴訟參與人,至閉庭時結束。除休庭和不宜錄音錄像的調解活動外,錄音錄像不得間斷。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法庭筆錄有異議並申請補正的,書記員應當播放錄音錄像進行覈對、補正。
在庭審中,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紀律或者有關法律規定,破壞法庭秩序、妨礙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庭審錄音錄像可以作爲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證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爲庭審活動不規範或存在違法現象的,法院應當結合庭審錄音錄像進行調查覈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