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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中介組織迅速發展,已成為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多種專業的中介機構應運而生,為服務社會、促進經濟健康有序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由於其尚處於起步階段,各種法律法規及規范制度還不夠完善,監管機制也不盡健全,從業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中介組織服務領域的違法犯罪問題日益突出。通過采訪記者發現,此類犯罪呈現出不同於一般刑事犯罪的特點。
首先,此類犯罪主體具有特定性,僅限於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包括律師、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房地產估價師、土地估價師、造價工程師、價格鑒證師、拍賣師、保險精算師、專利代理人、商標代理人等。他們一般熟悉所從事行業的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但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對所從事行業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考慮甚少,甚至置若罔聞,抱著僥幸心理,『拿人錢財,與人消災』,結果觸犯刑律。
其次,犯罪手段具有高技術含量,隱蔽性強。犯罪的主體身份、職業背景等因素,決定了此類犯罪不同於人們所熟知的傳統『犯罪』,而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技術性。此類犯罪人員一般文化程度相對較高,既熟知相關業務知識,又洞悉中介服務活動中的弊端和漏洞,所以他們更多的是依賴智力、技術和知識,而非靠體能和暴力去實施犯罪。
再次,此類犯罪會衍生其他犯罪。從成都市檢察機關辦理的此類犯罪案件看,所有涉案的中介組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都是受利益驅動,或因收受賄賂,在明知的情況下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出具的證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實。涉案單位則利用虛假或重大失實的證明文件騙取工商登記、簽訂各類合同等。中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違規操作在一定程度上成為眾多資金信譽闕如的『皮包公司』、『騙子公司』賴以生存的條件。這些『皮包公司』、『騙子公司』或利用虛構的財產作抵押,騙取貸款;或利用本不存在的資本作擔保,騙取貨款,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的重大損失,引發保險詐騙、票據詐騙、集資詐騙、合同詐騙等諸多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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