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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往往會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公、檢、法機關多次反覆循環,有的案件在法院環節多次發回重審,仍難以作出最終判決。這就使得辦案期限拖得很長,客觀上又造成羈押時間很長,導致案件久押不決。
在2003年之前,全國每年超期羈押達到上萬人。這些年來,全國每年超期羈押人數基本上保持在200人左右。今年全國檢察長座談會提出,要力爭在10月底前把目前掌握的久押不決案件清理完畢。
目前,全國已有1587個派駐檢察室實現了與監管場所信息聯網,1252個檢察室實現了與監管場所監控系統聯網,及時掌握動態,加強動態監督。監所檢察監督的力度在逐年加大、明顯加大。2008年,全國檢察機關監督糾正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各類違法情況數同比上升1.05倍;2009年在2008年基礎上同比上升87%;今年上半年又同比上升173.5%
【對話人】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
《法制日報》記者杜萌
【對話動機】
“摔跤死”、“喝水死”、“洗臉死”……在監管場所內發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不時見諸網絡,從而牽動輿論的神經,引起社會關注。
今年7月,全國檢察長座談會提出“要高度重視做好監管場所被監管人死亡的防範和應對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監管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時提出,對於久押不決的案件,力爭在今年10月底前清理完畢。
而在此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也曾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意見提及加強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時,明確指出要建立健全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的長效工作機制,完善對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制度,建立刑罰執行同步監督機制,健全檢察機關對違法監管活動的發現和糾正機制。
近日,《法制日報》記者就檢察機關如何開展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進行了對話。
視點對話
近95%監管場所有派駐檢察室
記者:自新中國檢察機關成立之日起,檢察機關就承擔了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這項工作。我們知道,派駐檢察室是檢察機關派駐到刑罰執行單位最基本的監督機構,是代表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基層單位。請您介紹一下相關情況。
孫謙: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從1984年開始,陸續在一些大型監獄、勞教所和監管場所比較集中的地區設立了77個派出檢察院。截至2009年年底,全國檢察機關共有監所派出檢察院80個、派駐檢察室3204個。
記者:這些監所派出檢察院和派駐檢察室是否完全覆蓋了全國各個監管場所?
孫謙:我們派出、派駐檢察機構的派駐檢察人員總數有9000多人,對全國近95%的監管場所實行了派駐檢察。派駐檢察人員數量佔全國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人員總數的四分之三,也就是說,大部分監所檢察人員被派駐在監管執法監督一線。
記者:對於那些沒有派駐檢察人員的監管場所,檢察機關怎樣監管呢?
孫謙:不是所有的監管場所都必須實行派駐檢察。目前,檢察機關對長年關押量較小的近200個監管場所實行巡迴檢察。
記者: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就整體佈局而言,我們對監管場所採取的是派駐檢察與巡迴檢察相結合、以派駐檢察爲主的監督方式?
孫謙:是的。從我國檢察機關多年來的實踐看,派駐檢察十分必要,尤其是對監管執法活動的監督,如果不通過派駐檢察,往往很難及時發現和糾正一些違法問題。相對於巡迴檢察,派駐檢察更有利於維護被監管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監管秩序穩定、促進刑罰目的的實現。
記者:《法制日報》一直關注並追蹤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監所檢察工作的新動向——2007年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後出臺《關於加強和改進監所檢察工作的決定》和監獄檢察辦法、看守所檢察辦法、勞教檢察辦法等工作辦法。但是,對社會公衆來說,人們對派駐檢察室如何進行監督並不是很清楚,請您介紹一下。
孫謙:目前派駐檢察室的主要職責是:對監獄、看守所、勞教所執行刑罰、勞教和監管活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和勞教變更執行的呈報、提請和審理、審批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此外,還負責受理被監管人及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的控告、舉報和申訴;配合有關部門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偵查和對在押人員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等。
全國超期羈押人數大幅下降
記者:解決羈押期限監督、解決案件久押不決問題是檢察機關多年來的努力目標,這項工作與防範和應對監管場所被監管人死亡的工作是否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
孫謙:對辦案機關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期限情況進行法律監督,同樣是檢察機關刑事訴訟監督的一項重要任務。自2003年檢察機關開展相關專項活動後,檢察機關在糾正和防止超期羈押方面下了很大功夫,一直堅持作爲一項日常工作來抓。在2003年之前,全國每年超期羈押達到上萬人。自檢察機關開展專項活動後,全國超期羈押人數大幅下降。這些年來,全國每年超期羈押人數基本上保持在200人左右。
記者:在您看來,導致案件久押不決現象的原因在哪裏?
孫謙:我們注意到,有些案件雖然從面上看起來是在走“程序”,不屬於明顯的超期羈押,但羈押時間確實很長;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後長期關押在看守所,案件長期得不到最終處理,也沒有變更羈押措施。其多方面原因中有一個重要原因,即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獨立的刑事羈押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執行逮捕後,對其羈押的期限與辦案期限往往是相對應的。一些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往往會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公、檢、法機關多次反覆,有的案件在法院環節多次發回重審,仍難以作出最終判決。這就使得辦案期限拖得很長,客觀上又造成羈押時間很長,導致案件久押不決。
記者:大量案件久押不決給社會帶來什麼樣的危害?
孫謙:它不僅影響了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客觀上也增加了司法成本,無形之中損害了執法公信力,增加了社會不和諧、不穩定因素。
記者:檢察機關對此有沒有制定具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
孫謙:檢察機關將對目前掌握的久押不決案件實行分級負責、逐件清理,做到目標、任務、措施、要求和責任“五明確”,確保清理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羈押8年以上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掛牌督辦;羈押8年以下的,由省級院負責清理和督辦。在清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將認真分析導致案件久押不決的原因,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商。同時,對那些因辦案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案件久押不決的,將依法追究其失職、瀆職的責任。
記者:今年已進入第四季度,隨着年度工作逐漸進入盤點階段,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這項工作上有哪些目標要實現?
孫謙:今年全國檢察長座談會提出,要力爭在10月底前把目前掌握的久押不決案件清理完畢。爲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召開了電視電話會議,對清理久押不決案件工作提出具體要求。目前,最高檢有關部門正在起草相關文件,建立防止和糾正久押不決的長效機制,包括久押不決案件報告制度,分級督辦制度,受理在押人員及其家屬、代理人申訴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等。此外,檢察機關還將積極探索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法律監督,一些地方已經在這方面進行了嘗試。
1587個派駐檢察室聯網監督
記者:您在今年全國檢察長座談會上談到監所檢察工作時還提出“各級檢察機關要切實改變一些地方重視不夠、工作薄弱的狀況”。針對這一狀況,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採取了怎樣的措施?
孫謙:經過調查研究,我們通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規範日常監督,強化動態監督、實時監督和同步監督,從制度上保障、規範、促進和引導派駐檢察室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推動監督力度由“軟”變“硬”。爲了保證監督的力度,我們要求地方檢察機關在監獄、勞教所設立的檢察室一般要由市級檢察院派駐,由縣級院派駐的要逐步改爲市級院派駐。
記者:可否這樣認爲:及時發現監管場所的違法情況並加以糾正存在着一定難度。除確立各項制度外,我們有沒有利用科技手段來輔助各項監管制度的實現?
孫謙:派駐檢察室與監管場所信息聯網和監控聯網,使我們能夠運用先進科技手段,及時掌握監管動態,加強動態監督。目前,全國已有1587個派駐檢察室實現了信息聯網,1252個檢察室實現了監控系統聯網。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檢察院再次就派駐檢察室與看守所監控聯網工作與公安部聯合下發通知,這份文件更加深入地推進了雙方對羈押、監管情況的動態監督工作。
記者:最高人民檢察院近年來開展了多項全國性的監所檢察專項活動,比如全國看守所監管執法專項檢查、全國監獄清查事故隱患專項活動以及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專項檢查活動、覈查糾正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專項行動、促進安全監管專項活動等等。您怎樣評價這些專項活動?
孫謙:專項活動的開展不僅監督糾正了一批違法問題,更重要的是,我們通過專項活動促進了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規範,監所檢察監督的力度在逐年加大、明顯加大。有這樣的一組統計數據可以證明:2008年,全國檢察機關監督糾正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各類違法情況數同比上升1.05倍;2009年在2008年基礎上同比上升87%;今年上半年又同比上升1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