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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月起,天津市將實施新的《關於將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象和社會優撫對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納入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凡具有天津市行政區域內非農業常住戶口,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門定期定量補助的社會優撫對象(簡稱『低保』和優撫對象)承租公有住房並申請核減公房租金的,經公房經營單位初審、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准、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備案後,統一納入廉租住房管理。
三類情況可核減租金
1.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定期定量補助領取證》或《定期撫恤金領取證》的居民(以下簡稱『持證人』)與公房承租人為同一人的,其所承租的公房可享受核減租金。2.《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持證人與公房承租人不一致的,其同戶籍配偶承租公房的可享受核減租金。3.《定期定量補助領取證》和《定期撫恤金領取證》的持證人與公房承租人不一致的,其同戶籍家庭成員承租公房的可享受核減租金。同戶籍家庭成員是指持證人的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
動態管理公開監督
天津市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與本區縣民政部門建立月聯系制度,及時、准確地掌握『低保』和優撫對象的變動情況,並會同本區縣民政部門及公房經營單位對群眾舉報情況及時予以調查、核實。對於不再享受『低保』和優撫待遇的家庭,及時書面通知公房經營單位。公房經營單位對承租人住房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准確地掌握置換、轉租或拆遷等變動情況,予以調查、核實,並將變更情況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於不再符合核減租金條件的承租人,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填寫《天津市『低保』和優撫對象承租公房納入廉租住房管理變更情況月報表》上報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並向承租人開具《退出廉租住房的通知》。公房經營單位換發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從次月起按市統一公房租金標准核收房租,原公房租賃合同存檔備查。
據了解,相關部門將向社會公開監督電話,接受社會對核減公房租金對象和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投訴、監督。對弄虛作假,騙取租金核減的,相關部門將及時取消資格,追回欠交房租;對有關工作人員因工作疏忽或徇私舞弊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要嚴肅處理。
-特別說明:
承租人在每月15日(含)前提出申請,並經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准的,自申請當月起核減租金;每月16日(含)後提出申請,並經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准的,自申請次月起核減租金。
如何申請 申請核減公房租金的家庭應當由承租人作為申請人。申請人需持以下要件原件和復印件,到公房經營單位提出申請,並填寫《天津市『低保』和優撫對象承租公房納入廉租住房管理登記審核表》:
-身份證
要求:持證人與承租人不是同一人的,要求同時提供持證人和承租人身份證。
-家庭戶口簿
要求:持證人與公房承租人是同一人的,復印件要求復印戶口簿首頁及持證人戶口頁;持證人與公房承租人不一致的,須復印戶口簿首頁、持證人和承租人(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的戶口頁。
-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定期定量補助領取證》或《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要求:復印件要求復印有發證機關簽署蓋章頁和有持證人姓名頁。
- 《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要求:復印件要求復印『合同條文』首頁及『租用住房基本情況』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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