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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肖傳國
天津北方網訊 昨天,方舟子和方玄昌正式向石景山檢察院申請對肖傳國尋釁滋事一案提出抗訴。在申請書中,『二方』列出了一審程序違法、認定事實有誤、使用法律錯誤、量刑過輕、事實定性錯誤五大理由。與此同時,戴建湘也正式遞交上訴狀。這意味著,不論肖傳國最終是否上訴,此案注定進入二審程序。
肖傳國尋釁滋事一案10月10日經石景山法院一審判決。按照刑訴法的規定,被害人不服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昨天正是此案判決後的第5天。
方舟子和方玄昌抗訴申請書長達6000餘字,『請求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
方玄昌告訴記者,檢察院依法應在收到申請抗訴請求後5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復請求人。
就在『二方』申請抗訴的同一天,此案第二被告戴建湘也通過律師向石景山法院遞交上訴狀。辯護律師張永紅表示,戴建湘的行為屬故意傷害他人,但由於方玄昌的傷情被鑒定為輕微傷,因此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應受治安處罰。他與另一名辯護人會見了戴建湘本人,戴起初比較猶豫,但了解了法律規定後,在上訴狀上簽了字。
根據法律規定,共同犯罪案件,即使只有一人上訴,二審也應就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抗訴范圍限制,然後一並處理。也就是說,戴建湘的上訴已經注定帶著肖傳國等人,進入此案的二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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