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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因自己不夠條件,哥哥在征得弟弟兩口子同意後,用弟弟的公積金貸款買房,產權登記所有人也是弟弟夫妻。房屋交付後,哥嫂居住至今。後弟弟和弟媳離婚,前弟媳以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為由,主張對訴爭房屋有一部分權屬,和哥哥發生爭議。日前,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此案,確認哥嫂享有房屋的所有權,駁回前弟媳的請求。
市民陳海山與妻子共同出資16萬元,購買了坐落在寧河縣蘆臺鎮的一套房子。由於自己不具備條件,陳海山在買房時征得弟弟陳江山與弟媳萬緒的同意後,借用了弟弟的公積金,以弟弟的名義從銀行貸款8萬元。隨後,陳海山夫妻便一直居住在訴爭房內,並以弟弟的名義還清了銀行貸款。6年後,弟弟夫妻離婚,弟媳以自己是房屋產權所有人之一為由,主張自己對訴爭房屋應擁有一部分權屬,因此與陳海山發生爭議,雙方對簿公堂。
庭審中,萬緒表示訴爭房屋實際上是婚後公婆出資購買,贈與她和丈夫的共同財產。對此,陳江山父母出具書面材料予以否認,證實該房屋確系陳海山夫婦購買。
原審寧河法院審理認為,陳江山、萬緒雖然是訴爭房屋的產權登記所有人,但實際並未出資,不應享有房屋的所有權。陳江山也自認不是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人。另外,陳海山出示了整個購房、還貸過程中的相關票據,以及兄弟倆關於『以陳江山夫婦名義貸款購買訴爭房』的有關協議。上述事實足以證明訴爭房屋為陳海山夫婦共同購買。所以,他們夫婦應該擁有這套房屋的所有權。而萬緒主張房屋是公婆贈與的,但自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其他當事人也均予以否認,法院據此駁回了萬緒要求擁有房屋部分權屬的訴訟請求。
一審後,萬緒不服上訴至二中院。二中院查明認定的事實與原審法院一致。二中院認為,原審法院的判決並無不當,予以維持。 (記者陳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