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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時沒看住,朋友9歲的女兒推動餐車,致李某3歲的女兒摔傷,為此李某作為法定代理人將朋友的女兒訴至法院。近日,本市二中院依法審結了這起原、被告雙方均為兒童的身體權糾紛案,判決做為監護人的朋友承擔50%民事責任,賠償李某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共計5100元。
張某和李某兩家平常來往較多,關系很好。2009年11月13日晚,張某的女兒張林放學後照例到李某的小飯館吃晚飯。李某煮了一碗面條,讓張林和自己3歲的女兒小雪一起吃。飯後,兩個孩子在店內玩耍中,小雪爬到了餐車上,張林推了一下餐車,小雪立刻摔了下來,後腦勺著地,哇哇大哭。聽見哭聲,李某跑過來將女兒抱起查看,發現後腦勺有些紅腫。李某沒有在意,也沒將此事告訴張某。
當夜,小雪因頭疼、肚子疼到醫院檢查,被診斷為右枕硬膜外血腫,住院10天,花費醫療費9100元。回到家,李某越想心裡越不是滋味,便找張某索賠,可張林卻一口咬定沒有此事。雙方協商未果,李某便將張林告上法庭索賠。
原審大港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林和小雪均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張林推車致小雪摔下,造成傷害,對此傷害後果張林應負50%賠償責任,由其母親張某承擔。李某任由女兒攀爬危險性較大的餐車,沒有盡到監護職責,也應承擔50%的責任。法院認定原告的損失為10200元,故判決張某賠償5100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不服,向本市二中院提起上訴。主要理由是案發當晚,張林在李某家的火鍋店吃飯後即回家寫作業,20時許根本不在飯店。李某看到小雪摔傷並非由其造成,如果是張林造成,李某不會讓其回家。李某則稱,孩子摔倒時有服務員和客人看到,當時沒有在意,晚上孩子嘔吐纔去醫院。對此,李某提供證人證言證實張林推了餐車致小雪摔傷的事實。
二中院認為,原、被告兩家平素關系較好,小雪摔傷後沒有立即出現嘔吐癥狀,所以李某沒有將此事告訴張某,符合生活常理。而小雪出現癥狀後,就醫支出了較多醫療費,產生心理不平衡,纔告知張某,亦符合生活常理。通過證人證言的認證和生活常理的分析,能夠排除原告故意訛詐的可能性。張林稱20時許已在家寫作業,其提供的證據難以反駁原告提供的證據。故認定被告推車行為與原告摔傷的後果具有因果關系,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陳遇冬通訊員曹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