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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報訊【記者張家民】近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本報曾連續報道的《愛新覺羅·溥儀日記》專有出版權案做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同心出版社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天津人民出版社享有的涉案圖書專有出版權的行為,判決生效10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萬元。
天津人民出版社人員發現同心出版社出版的《溥儀10年日記》與其出版的《愛新覺羅·溥儀日記》中部分內容完全相同,以侵犯專有出版權為由將同心出版社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王慶祥作為《愛新覺羅·溥儀日記》的著作權人之一,於2005年與原告天津人民出版社單獨簽訂出版合同,對李淑賢的繼承人的相關利益並無損害,王慶祥單獨與原告簽訂出版合同有效。
被告同心出版社出版的《溥儀10年日記》除276處文字、標點不同外,與原告出版的《愛新覺羅·溥儀日記》中1956年後的溥儀日記正文內容相同,該事實已被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被告同心出版社提出『《溥儀10年日記》和《愛新覺羅·溥儀日記》不是同一作品,或者即使是同一作品,因被告出版的《溥儀10年日記》不包括《愛新覺羅·溥儀日記》中1956年前的內容及注釋部分。依此主張,原告對刪節本不享有專有出版權』。該主張理由不足,原告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在王慶祥與原告簽訂的出版合同中有明確授權。
就《溥儀10年日記》是否獲得合法授權,被告同心出版社提供了愛新覺羅·溥任的委托人與其簽訂的出版合同,但無證據證明愛新覺羅·溥任享有合法著作權。溥儀日記遺稿的相應權利應由其妻李淑賢繼承,李淑賢同意將日記交由王慶祥整理注釋,並由原告出版,系其依法享有的對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進行處分和支配的權利。據被告代理人介紹,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已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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