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一些地方立法,如《上海市精神衛生條例》也規定:『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會行為的,其監護人、近親屬、所在單位、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事發地公安部門應當將其送至精神衛生醫療機構。』
從上述的規定可以看出,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行為條件——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會行為;醫學條件——是否有病必須符合醫學診斷標准,而不能單靠懷疑;送員條件——是監護人、近親屬、所在單位等。對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是對精神病人本人醫療救助的需要,更側重於社會防衛的需要。
如果一個精神病人並不具有人身危險性,其親屬可否在他們不願意住院的情況下,強制其入院呢?因為我國尚沒有制定專門的《精神衛生法》,《民法通則》等也沒有對精神病人的住院問題做出直接規定,這不能不說是法律上的一大空白。將精神病人強行送往醫院治療,涉及剝奪一個人的自由,不當送治是嚴重地侵害他人人權的行為,因此,我們應當借鑒國外的做法,建立嚴格的審查制度。不但被送治人要符合送治條件,並且送治前應當由送治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安排專門的鑒定人員進行鑒定,方可安排精神病人入院治療。
對於精神病人送治,目前的怪狀是許多應該送治的家屬卻不送治。比如9月13日有媒體報道一疑似精神病人在火車上砍殺旅客,造成1死7傷。而不該送治的,卻因種種精神病之外的原因,被強制送到了精神病院。對精神病人的送治屬於監護的一項內容。『監護』是權利也是義務,如果該送不送,精神病人損害了他人權益,監護人將會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如果不該送的送了,被送治人根本就是正常的人,則送治人和醫院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