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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宋半年前來到塘沽,在胡家園附近的一家餐館工作。10月24日中午,店裡生意非常忙,老板讓小宋去給附近一位顧客送餐。小宋騎上電動車就出門了,可沒一會兒,小宋給老板打電話,說自己剛剛出門摔倒。老板趕緊過去一看,小宋已經起來了,並表示自己沒有摔傷,就接著送外賣了。接下來的幾天裡,小宋沒有因為摔倒而影響工作。誰知第3天,他突然覺得自己的胳膊很疼,經醫生診斷,小宋的右側小臂出現了骨裂,需要一段時間恢復休養。
小宋想到,一定前幾天外出送餐時摔倒造成的,便和老板說明情況,並要求老板支付醫療費。可老板卻拒絕了小宋的要求。他認為,小宋沒有證據證明小臂骨折是外出送餐摔倒所致,也可能是後來發生的事情造成的。
紅杉律師事務所張福苓律師認為,如果餐館辦理了工商登記,其職工在上班時間內,因為工作原因受傷就應該按工傷賠償標准來賠償。如果沒有辦理相關登記注冊手續,其僱傭的工人因為工作原因受傷則按僱員人身損害賠償標准來賠償。因為小宋受傷後明確向老板表示自己沒事,並在隨後幾天正常上班,故小宋有義務證明其小臂出現的骨裂是在送餐過程中摔倒所直接導致的損害後果。如果能證明這一點,則餐館老板須賠償給小宋。如果不能證明,餐館老板免於承擔賠償責任。(實習生馬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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