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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凌晨1點15分,郭敬明否認了自己參與炒作『張國榮復活』的傳言,他甚至表示張國榮是自己的偶像。而記者也采訪了郭敬明的經紀人,他表示:『郭敬明發的那條娛樂圈將產生大八卦的微博,純屬是因為好玩。』(中國廣播網11月5日)
明眼人都知道,如果這條消息由一個普通人散布此類消息,沒有多少人會相信,相反或許還被認為神經有問題。由此可見明星和我們普通人對社會的影響是有較大不同的。雖然在法律上,明星和普通百姓一樣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但是在道德上是否依然如此,筆者的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從明星產生的角度講,多數明星的產生並非基於道德方面的原因。但是一旦他們站在了明星的高臺上其行為舉止便更多的暴露在了民眾仰視區域內。此種狀態下,明星若有損害現形公序良俗的行為,就會產生比普通民眾為此類行為更大的道德波瀾。作為信息接受者的民眾此時受到的影響也會因此更大。因此明星的不道德行為對社會道德體系的損害要遠遠大於普通民眾。
其實既然道德可以作為一種不成文的社會規范這一事實已經無可爭議,那麼作為道德主體的人也必然享有一定的道德權利,承擔一定的道德義務。筆者以為道德權利應指一定道德規范存在的前提下,行為人能夠做出或者不做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道德義務應指行為人根據道德規范必須為或者禁止為的行為。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這僅僅是對道德權利和義務的橫向定義。
從縱向的角度分析,行為人越受矚目,其道德權利也必然越大。明星去做公益活動的代言人,比普通人去做更具有感召力。這裡就涵概了社會對明星道德權利大於普通人的承認。只是因為是一種不自覺的承認因此不易覺察罷了。但道德規范的遵守與履行更多的不都是在不自覺中完成的麼?
勿庸贅述,權利和義務應該達到橫平纔能使得被規范主體的行為受到真正的有效合理的調整。所以道德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橫平性也就成了值得注意的問題。對於明星而言,其享有更為廣闊的道德權利,理所應當的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因此當明星的行為超出了普遍的道德道德准則,那麼他或她就應當承擔比普通人更為嚴厲的道德譴責。至於目前社會上一些人倡導的還明星於普通人的道德地位的呼聲,顯然是犯了形而上的錯誤。很久以前,西方一位哲人就這樣說過:?人不能兩次踏進同一條河流。?當明星第一次踏進道德的河流時,他只是一個普通人,當這個普通人第二次以明星的名義踏進這條河流的時候,他腳下的道德之水已經發生了些須變化。
論述明星的道德權利義務問題,並非有意仇視明星。實則社會發展一日千裡,人的意識也是?覺今是而昨非?的不斷變化著。我們道德觀念因此受到了多多少少的撼動。尤其當明星們帶頭去撼動它們時,民眾中有一部分人便陷入了無所適從的境地,有一部分人改變了自己的道德的坐標。誠然道德也應當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變化,任何所謂的發展偏離了根本的正確價值趨向便無所謂發展了。類似郭敬明的道德事件發生的時候,明星不應當僅僅認為『好玩』,而遵守道德的民眾也不必要嚴守沈默。(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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