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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深交所日前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股份管理及高管離任後減持股票的行為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通知》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通知》進一步規范了創業板公司董監高上市後短期內辭職套現的情況。《通知》規定,上市公司董監高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含第六個月)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含第七個月、第十二個月)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並要求上市公司董監高離職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報離職信息。自申報之日起,離職人員所持股份將按通知規定予以鎖定。自申報之日起六個月內,離職人員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將予以鎖定。
分析指出,《通知》明確對創業板公司離職『董監高』的股份鎖定進行精細的『加鎖』處理,加大他們離職後套現的時間成本。這充分體現鼓勵這些『董監高』與公司長期穩定發展『綁定』的思想,也將促進創業板公司更充分地在保持經營團隊穩定上下工夫。(可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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