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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11月11日訊
因為名字簽錯地方,兩名見證人成了『借款人』。近日,鎮海法院審理了一起借款案,兩名見證人被判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於先生和蔣女士原來是夫妻,兩人於2009年8月協議離婚。蔣女士經濟困難,離婚後向前夫於先生借了11萬元,雙方約定6個月內還清,並找了朋友朱某和唐某見證。
可是借款到期後,蔣女士僅歸還了3萬多元,剩餘的借款至今尚未歸還。於先生多次催討無果,於是一紙訴狀將前妻蔣女士告上了法院,朱某和唐某也被一同列為被告。
接到法院傳票,朱某和唐某纔得知,他們在蔣女士的借條上,錯將自己的名字和蔣女士一同簽在了『借款人』處。
朱某和唐某認為,錢是蔣女士一個人用的,他們只是借款行為的見證人,不是實際的借款人,不應該承擔還款責任。於先生卻認為前妻蔣女士、朱某和唐某將名字都簽在『借款人』處,都是借款人,就應該承擔還款責任。
鎮海法院審理後認為,借款協議中朱某、唐某和蔣女士將名字都簽在『借款人』處,是三人向於先生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另外,朱某和唐某稱錢是蔣女士一人用的,但借款用途並不能否定三人向於先生借錢的意思表示,不能以此對抗債權人於先生。因此法院判決,朱某、唐某和蔣女士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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