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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陳水扁日前被押訊到法院開庭,神情愉悅的步出囚車。 |
中新社臺北11月11日電:臺灣『最高法院』11日公告當日已將前臺灣地區領導人陳水扁家所涉4大弊案中的龍潭購地案、前101董事長陳敏熏給款案3審判刑定讞。
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因龍潭購地弊案各被判刑11年,並科罰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陳敏熏給款部分各被判刑8年。並科罰金新臺幣五百萬元。
其中,『最高法院』判決陳水扁在龍潭購地案部分的刑期為11年、陳敏熏給款案部分是8年,至於合並執行刑應訂幾年,『最高法院』裁定由檢察官再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吳淑珍龍潭購地部分也是11年、陳敏熏給款部分是8年、洗錢部分則為7個月,同樣由檢方與『高院』討論合並執行刑期。
至於機要費案、南港展覽館案及在島外洗錢(含陳致中、黃叡靚)部分,『最高法院』也將二審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陳水扁、吳淑珍等人因分別在機要費案、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等案被控貪污、洗錢,臺灣『高等法院』今年6月11日將陳水扁判刑20年、褫奪公權10年;吳淑珍判刑20年,褫奪公權10年。
據悉,由於已有3審判刑定讞,陳水扁的卸任禮遇也將隨之停止。
中新網11月11日電:據『中央社』報道,臺灣『最高法院』11日判決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在『龍潭購地』等案有罪定讞。檢方將待收到判決再將阿扁由看守所移至監獄;不過,吳淑珍的律師表示,她的身體狀況符合監獄拒收的條件。
臺灣『最高法院』11日在龍潭購地案,各判扁、珍11年定讞;前101董事長陳敏熏人事案,各判扁珍8年定讞,未來將由臺灣高院訂出合並執行刑度。至於公務費案、南港展覽館案,臺『最高法院』發回臺灣高院更審。
臺北地方檢察署執行科主任檢察官戴東麗表示,將待收到判決卷證後,由執行科發出指揮書,將阿扁發監執行,至於已定居高雄的吳淑珍,必要時會囑托高雄檢方代為執行。
吳淑珍的律師林志忠轉述,吳淑珍看到新聞後立即打電話給他,稱是明顯的『政治判決』,不過,吳淑珍語氣平和,並不激動,也詢及能否讓阿扁到高雄地區的監獄服刑,方便家人探視、照顧。
至於吳淑珍,林志忠說,她的身體狀況明顯符合『監獄行刑法』中監獄拒絕收監的要件,先前訴訟期間已提出多項數據,執行檢察官或監獄未來均可調閱參考。
根據臺『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在入監服刑前必須接受健康檢查,如果受刑人有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就應拒絕收監;遭拒絕收監的受刑人,則應由檢察官斟酌,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它適當處所。
法界人士指出,以吳淑珍身體狀況,應很難脫離有看護照顧的生活,不論是讓吳淑珍入監服刑或收容於醫院或其它處所,屆時均需由司法機關支付醫療、看護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