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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為進一步維護游客合法權益,國家旅游局日前發布了《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准(征求意見稿)》,對目前旅游行業存在的強迫購物等問題做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其中明確規定,在出游途中,若出現旅行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情況,旅行社每次將按全部旅游費用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據了解,此次發布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准(征求意見稿)》比原先實行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准》涵蓋范圍更寬,賠償額度標准更加趨於合理化。其中,針對旅行社擅自縮短旅游行程、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項目、增加購物次數、改變交通工具等問題,原先標准僅為退還景點門票、導游服務費並賠償同額或差額的相應百分比違約金。而新標准則改為按旅游費總額向旅游者支付相應百分比的違約金。
此外,該標准的第四條、第六條和第十一條均對旅客購物糾紛做出明文規定,若『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按全部旅游費用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游者購物價款』;『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擅自違反合同約定增加購物次數、延長停留時間或縮短游覽時間的,每次按全部旅游費用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天津旅游局旅游質監所負責人表示,目前旅游市場存在許多招攬散客參加『一日游、二日游』的不正規旅行社,常通過各種理由不與旅客簽訂合同,且在行程中任意添加景點、強迫購物消費,此次賠償標准的出臺,會使不正規旅行社的生存發展空間越來越小,也為游客更好地進行旅游維權提供了保障。(記者馬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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