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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的今天,萬州區分水中學初二學生萬鑫,趕場途中扶起1名摔倒的老太。不料,老人及其子女竟說他是肇事者,將他告到法院,要求其父母賠償。
因為證據不足,法院一審駁回老人的訴訟請求,老人及其子女上訴到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這天,老人主動要求撤訴。
雖然贏了官司,事隔1年,做好事的萬鑫並未從陰影中走出來。一向老實的他變得比過去更加沈悶,成績一落千丈。
救了摔倒老人
反倒成為被告
2009年11月14日,萬州區分水中學15歲的初二男生萬鑫,去萬州李河鎮高昇村趕場。下午2時許,萬鑫趕場後獨自回家。
萬鑫稱,這時,他突然聽到身後一陣『哎喲』聲,回頭一看,兩米開外一位老奶奶摔倒在地,正在痛苦呻吟。
萬鑫說,自己跑過去將老人扶起,問她嚴不嚴重。但是,老人一把抓住他,說是他把她撞倒了。萬鑫有口難辯。
在街上擺攤的萬鑫母親莫修芬聞訊趕來,發現萬鑫與受傷老人正在爭辯。為了防止出現意外,她趕緊帶老人到高昇衛生院檢查,並為老人支付了65元檢查費。老人腿部受傷,當晚,莫修芬將老人送到萬州城區醫院治療。老人隨後住院19天,莫修芬支付醫療費2萬多元。
老人住院期間,老人的親屬要求萬鑫父母賠錢。由於萬鑫堅稱自己是做好事,沒有撞人,萬鑫父母拒絕了對方要求。
今年3月11日,老人將萬鑫告到萬州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30483.5元。
多名證人出庭
證明少年清白
今年4月16日,萬州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引人關注的案件。
做了好事,卻成被告,許多人為萬鑫的遭遇鳴不平。開庭這天,大家自發到法庭為萬鑫作證。因為萬鑫要上課,萬鑫的父母替他出庭。
受傷的老人姓張,今年77歲,是萬州區後山鎮的村民。這一天,老人找好的證人李某卻沒有出庭為她作證。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高昇衛生院門前附近的街道上摔倒,與原告相向行走的被告返回約兩米,將原告扶起後,原告就把被告扯住不准走。原告證人未出庭,且無其他相關證據佐證,故原告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撞倒原告。
老人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萬鑫的父親萬良成說,法院的判決讓全家感到很欣慰。但是,隨後,老人又向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萬鑫及父母再次處於輿論的漩渦之中。
證人新疆返回
聲援無辜少年
『我娃兒是冤枉的,請好心人站出來,為他作證。』老人上訴後,萬鑫父母到處尋找更多的目擊證人。
這件事讓遠在新疆打工的萬州市民譚祥宣知道了。為了給孩子討回清白,他辭掉工作,自掏腰包,坐火車回到萬州。
譚祥宣稱,事發時,他在現場,看見老人是自己摔倒的。當時,老人扭住孩子不放,他當場就對老人的行為表示了不滿。
老人摔倒不久,譚祥宣去新疆打工。聽說做了好事的孩子蒙冤當了被告,譚祥宣出於良知,回家聲援無辜的孩子。
二審開庭當天
老人主動撤訴
8月3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蘭光華開庭審理此案。但是,老人及家屬遲遲未到場。
蘭光華打電話問老人的子女,對方稱,他們不想上訴了,要撤訴。
這天,一個自稱老人孫子的年輕人送來一份蓋有手印的書面撤訴請求。上面寫道,老人是萬鑫撞倒的,因為找不到證據,所以不想再打官司。他說,這手印是老人的。
這是老人的真實意思嗎?蘭光華帶上書記員,坐了兩三個小時的車,來到老人家核實。
經證實,老人確實想撤訴。她仍堅持『是那個學生娃兒(指萬鑫)撞倒的我』。她說,找不到證據,她一家人也不想再扯這件事了。隨後,老人的幾個子女在這份撤訴請求上簽了字。
鬧得沸沸揚揚的萬鑫當被告一事,最終以和解方式結案。
新聞面對面
對話萬鑫父親
『他躲在被子裡偷偷地哭』對話萬鑫『我一天到晚都想這件事』
『他躲在被子裡偷偷地哭』
事隔1年,當事雙方現在如何?記者試圖聯系摔倒的老人及其親屬,未果。
昨日,記者聯系上萬鑫和他的父親萬良成。
記者:這件事對孩子有啥影響?
萬良成:他過去比較開朗,自從那件事之後,他變得沈默寡言,成績一落千丈。有幾次,我還發現他躲在被子裡偷偷地哭。問他哭啥,他說:『你們不是說要助人為樂嗎?』
記者:今後你還會叫他做好事嗎?
萬良成:那是肯定的。天底自有公理在,好人有好報。我希望兒子繼續做好事。
對話萬鑫
『我一天到晚都想這件事』
記者:老人說你把她撞倒了。
萬鑫:沒有。是我把她扶起來的。我是冤枉的。
記者:對這件事,你怎麼想?
萬鑫:社會太復雜了。
記者;聽說你成績下滑很多?
萬鑫:我一天到晚都在想這件事,上課也分心,晚上睡不著覺,我怕別人說我是壞人。我其實是做了好事。
記者;今後有人摔倒了,你還會出手幫人嗎?
萬鑫:會!但是之前要把事情搞清楚,免得惹麻煩。
法官建議
救人也要講方法
法官蘭光華說,萬鑫做好事,卻成了被告,如果法院判他賠錢,這不僅是對萬鑫的一種傷害,讓他在今後的人生中難辨是非,還將影響到社會風氣,今後,誰還敢做好事?
他說,見義勇為、助人為樂是一種美德,為了避免好事做完當被告,市民在救人時請注意以下幾點:
有旁人在場的時候,最好叫上一兩個幫手,一起去幫助別人。也可大喊一聲『有人摔倒(受傷)了』,提醒別人注意。
第一時間報警,等待救援,及時形成證據。
新聞鏈接
●2006年11月20日,南京青年彭宇在公共汽車站扶起跌倒的徐老太,並送她去醫院檢查。不想,徐老太及家人得知她脛骨骨折,要花費數萬元醫藥費時,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他承擔醫療費。被拒絕後,徐老太向法院起訴,要求彭宇賠償各項損失13萬餘元。法院一審判彭宇賠償45876元,10日內給付。彭宇不服,上訴。最終,雙方和解。
●2006年11月的一天,山東平陰縣村民丁某騎自行車沿220國道行駛,遇王某騎摩托車從後面駛來。王某說,當他騎車超越丁某大約5米時,從後視鏡中發現丁某摔倒,急忙返回,並撥打了120。哪知,後來丁某將他告到法院,說是他的摩托車將自己掛傷,要求賠償。由於證據不足,法院駁回了丁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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