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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2009年6月,本市某汽車運輸公司的公交車駕駛員何某違反操作規程,在公交車尚未停穩時開啟車門,使站在車門處准備下車的肖老太太跌出車外。肖老太太右股骨乾骨折,住院治療花費1.2095萬元。出院後,肖老太太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該汽車運輸公司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萬元。被告汽車運輸公司提出,本案公交車已投保商業保險,原告損失應由保險公司理賠。
經審理,法院查明原告肖老太太骨折確系被告汽車運輸公司的公交車駕駛員何某違反操作規程所致,遂判令被告某汽車運輸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8萬元。
律師評析:
擊水律師事務所任波律師評析:這是一起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汽車運輸公司是否應當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首先,肖老太太與汽車運輸公司之間系客運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客運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系旅客,被告某汽車運輸公司系承運人。
其次,原告受傷發生於汽車運輸公司履行客運合同期間。肖老太太與汽車運輸公司之間的客運合同自她上車買票後成立,待她抵達目的公交站下車後終止。
第三,肖老太太受傷是汽車運輸公司所致。客運合同關系存續期間旅客傷亡的,承運人如果不能證明傷亡是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不論承運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承運人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何某違反操作規程,在公交車尚未停穩便開啟車門,使肖老太太跌出車外受傷。汽車運輸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需指出,保險公司不是本案客運合同的當事人,鑒於其與被告某汽車運輸公司之間系商業保險合同關系,汽車運輸公司可以在賠償原告肖老太太後按照商業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律師答疑
讀者李先生:2008年6月8日,我的朋友李林借給我的另一個朋友陳宏2萬元錢,我在借條上保證人的位置簽上了字,雙方約定於2009年12月底還款,但陳宏至今未還。李林現在要我償還,我該怎麼辦?
王佰光律師:你已免除保證責任,對這2萬元可不承擔。保證責任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根據我國《擔保法》,你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在你沒有與李林約定保證期間的情況下,適用法定的六個月,即『2009年12月底』還款期後的六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