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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爆第一案』再審一『漏犯』。
天津北方網訊 逃亡兩年後落網的郭志祥被武威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
11月12日,曾被列為2008年我省(甘肅)『涉爆一號案』的主犯郭志祥非法買賣爆炸物品一案,在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郭志祥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潛逃兩年終落網
據了解,郭志祥系河北省唐縣石門鄉蟒攔村村民,因涉嫌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於2008年1月31日經涼州區檢察院批捕,案發後潛逃,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今年6月2日,郭志祥被河北保定警方抓獲。
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9月,被告人郭志祥讓張師誨(已判刑)幫助其購買雷管。2007年12月,張師誨與王長輝(已判刑)到涼州區大沙溝煤礦踩點,預謀盜竊該煤礦雷管庫內存放的雷管。2007年12月31日晚,王長輝到趙長龍(已判刑)家中商議盜竊雷管事宜,次日11時許,王長輝攜帶作案工具伙同趙長龍到大沙溝煤礦雷管庫將三箱共計22500枚火雷管盜走。2008年1月2日,張師誨將22500枚火雷管以4.7萬元的價格賣給郭進纔(已判刑)和郭志祥。二郭將火雷管拉至河北省唐縣後賣給他人,從中牟利。2008年11月14日,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長輝、趙長龍、張師誨、郭進纔作出裁決,一審以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張師誨無期徒刑,以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郭進纔有期徒刑15年。
當庭領刑15年
庭審中,郭志祥對起訴書指控其與親弟弟郭進纔從張師誨處買賣22500枚火雷管的事實無異議,但提出郭進纔是出資人並決定買賣雷管,他只是幫助聯系。郭志祥的辯護人認為,郭志祥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犯罪情節較輕,未造成嚴重後果,且本人認罪態度好,應從輕判處。國家公訴人認為,郭志祥違反國家爆炸物管理法規,非法買賣爆炸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且犯罪情節嚴重,郭志祥在共同非法買賣爆炸物案中,積極聯系交易線索,實施買賣行為並從中牟利,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最後陳述階段,郭志祥痛哭流涕,稱潛逃階段每天驚恐不安,食不甘味,度日如年。
武威中院一審認為,辯護人對郭志祥『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鑒於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經合議庭合議,法院當庭對郭志祥判處有期徒刑15年。(每日甘肅網/蘭州晨報 張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