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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5日14時,新長征集團前董事長王妙興貪污9700萬一案,將在上海市二中院C210法庭宣判。
新民網此前報道,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以貪污罪、受賄罪、職務侵佔罪對王妙興提起了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稱,王妙興利用擔任長征鎮黨委書記等職務便利,以劃轉誤入款等名義,陸續從新長征集團及他控制的長征鎮政府所開設的集體經濟賬戶中劃轉9700萬元。該款項在新長征集團轉制評估時,均未被列入評估資產。王妙興還擅自指使新長征集團的財務人員,將這9700萬元加上產生的利息,劃入新長征集團開設在長征信用社的賬外賬戶予以隱匿。2006年,新長征集團完成第二次轉制後,王妙興仍將上述的9700萬餘元繼續隱匿在賬外賬戶中,由其個人控制,同時使用了其中部分款項。
對於檢察機關的指控,王妙興在庭審階段予以否認。王妙興的辯護律師對司法鑒定報告提出異議,稱9700萬元劃入長征集團賬號的指控和查證結論有矛盾。
新民網將前往現場,進行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