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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長征集團前董事長王妙興貪污9700萬一案昨在上海市二中院宣判。王妙興因貪污罪、受賄罪和職務侵佔罪,三罪並罰,被判處無期徒刑。
9700萬元劃入賬外賬
上海檢察機關指控稱,王妙興利用擔任上海長征鎮黨委書記等職務便利,以劃轉誤入款等名義,陸續從新長征集團及他控制的長征鎮政府所開設的集體經濟賬戶中劃轉9700萬元。該款項在新長征集團轉制評估時,均未被列入評估資產。王妙興還指使新長征集團財務人員,將這9700萬元加上產生的利息,劃入賬外賬戶予以隱匿。
2006年,新長征集團完成第二次轉制後,王妙興仍將上述的9700萬餘元繼續隱匿在賬外賬戶中,由其個人控制,同時使用了其中部分款項。直到普陀區紀委調查新長征集團賬冊後,王妙興纔指示財務人員將這個賬外賬戶及相關資產上交長征鎮政府。同時,王妙興利用職務便利多次受賄600餘萬,擔任公司領導職務侵佔500餘萬。
該案於2008年11月12日由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昨日,法院判決王妙興三罪並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財產100萬元;貪污和職務侵佔的資金全部發還新長征集體、長征鎮政府等;受賄所得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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