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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5日14時,新長征集團前董事長王妙興因貪污、受賄和職務侵佔,被判處無期徒刑。
新民網記者在現場看到,王秒興上庭時,著深色夾克,並一再回望旁聽席。
王妙興貪污罪名成立,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沒收財產60萬元;受賄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沒收財產30萬元;職務侵佔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8年,沒收財產10萬元。
法院最終判斷,對王妙興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沒收財產100萬元,貪污和職務侵佔的資金全部發還新長征集體、長征鎮政府等;受賄所得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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