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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為幫助消費者維護權益,本報作為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授權的首個媒體12315投訴聯絡站,自昨日開始面向全社會征集『霸王條款』,引起市民廣泛關注。征集首日,百餘名消費者打進熱線講述『被霸王』的遭遇。工商部門對此活動也非常重視,聯合本報點評食品、旅游、餐飲、房地產四大領域的12項熱門『不公平格式條款』。遇到類似情況,市民可撥打12315進行投訴。
征集活動也引起了行業協會的『共鳴』,昨日,天津市家用電器行業協會、天津烹飪協會、天津百貨商業協會、天津洗染業協會響應本報活動,加入點評『霸王條款』的『隊伍』。
律師點撥
防不勝防的『隱性霸王條款』
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天津分所的馬暉律師表示,所謂『霸王條款』有兩方面特點:一是不平等性,即單方免除或降低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合同條款;二是難以選擇性,即對於該條款往往讓人無從選擇。同時,他也指出了一些『隱性』的『霸王條款』。
『有很多「霸王條款」是非常專業的,普通百姓簽訂時往往不加注意,等發生爭議時纔發覺「霸王」所在。』馬律師說,比較有代表性的像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房產證辦理方面,『出賣人約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若乾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合同繼續履行,出賣人向買受人賠償總房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假設總房款為200萬元,即使開發商永遠不為業主辦理房產證,也只需賠償200元。
行業慣例內也『隱藏』了很多『霸王條款』。『比如,購買電器時,商品包裝上標注「請保存好產品外包裝,否則發生質量問題不予退換」。這種條款非常荒謬,產品質量問題怎麼能用產品包裝是否完好來對抗。』
工商點評12項熱門問題條款
A食品買賣合同類
1.『對任何損害不負責任』
工商部門點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商家設立該條款規定對自己造成的任何損害均不承擔責任。
2.『賠償額不超過所購商品價值』
工商部門點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該條款免除了商家還需賠償用戶其他重大損失的責任。
3.『產品說明與實物不符只能退貨』
工商部門點評產品說明與實物不符,消費者購買使用後,很可能會造成人身或者財產的損害,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不僅可以退貨,而且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商家設立該條款免除了自身的其他賠償責任,限制了消費者的求償權利。
B旅游合同類
4.『甲方(經營者)在下列情況下須承擔責任: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與乙方(消費者)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准,而造成乙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工商部門點評按照公平原則,在沒有給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時,甲方未達到與乙方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准,仍應承擔違約責任。
5.『報名出現自然單間(單男或單女)請補交房間差價或視情況安排三人間』
工商部門點評旅行社是旅游組團的組織者,自然單間的出現,並非消費者的過錯,應由旅行社與賓館協商解決。低於出團前約定的住房標准安排住宿的,在消費者同意的前提下,經營者應退還房間差價。
6.『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變更、延誤所產生的費用由客人自理』
工商部門點評合同簽訂後,旅行社和游客的權利義務應當對等。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行程變更、延誤時,只規定游客一方需要承擔損失,顯失公平。
C訂餐服務合同類
7.『如出現菜品質量問題,本酒店只做菜品調換,不得退費』
工商部門點評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8.『年夜飯規定最低消費』
工商部門點評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9.『取消預訂至少提前30天通知,否則定金不予退還』
工商部門點評只要在基本合理的時間內提出取消預訂都應該是可以的,否則顯失公平。
D商品房買賣合同類
10.『如乙方所購商品房,甲方提前竣工驗收合格,並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許使用證》後,即按乙方提供的通信地址和通訊方法書面通知乙方。自甲方發出《入住通知書》5日內,乙方應辦理入住手續。5日後無論乙方是否辦理入住,所有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工商部門點評該補充條款違反了《合同法》第五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將己方義務強制轉嫁給對方。
11.『乙方同意××社區一層小院的使用權歸一層業主所有』
工商部門點評該條款違反了《物權法》第七十條至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將全部業主共有權益無效贈與他人,侵害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12.『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賣人對原規劃設計方案做出細微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
工商部門點評該條款違反了《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剝奪了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免除了出賣人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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