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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比婚姻家庭問題更復雜更難厘清嗎?即便有,或也不多。『清官難斷家務事』,說的就是這個理兒吧。日前最高法公布的《〈婚姻法〉若乾問題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征求意見稿,自然引起關注。各網站著重推薦,但其提煉的新聞點,卻不盡相同:有的是『最高法擬規定不支持婚姻第三者索賠』;有的是『擬將婚前一方貸款購房認定為個人財產』。
一個聚焦『房產』,一個關注『外遇』,這兩點無疑是當下婚姻糾紛的主要癥結。據稱有統計顯示,房產歸屬是『恐婚族』最大擔懮,房產分割往往是離婚案件判而難了的死結。這點側面證明,從某種性質上說,婚姻是一種經濟制度。在私有財產和財產觀念誕生乃至普及之前,現代法定意義上的婚姻關系是不存在的,至少不可能制度化存在。
而縱觀此次關於房產歸屬的各項界定,比如『擬將婚前貸款購房認定為個人財產』等,不可謂不細致。房產分割問題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具體規定,更為人性化也更具可操作性。而仔細研讀各條款,也可以推測這些形成法條的財產劃分,應該都是多年來現實司法審判實踐中總結歸納出的『業內通則』。即便還未形成全國性的法律條文,也已經在業界得到了一定共識,雖未成文卻有著『約定俗成』的實際功效。
法治社會,契約社會,一切都應依法而行。婚姻締約雙方,多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既然如此,那麼婚姻後的一切行為,自然也要接受《婚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約定。比如此前關於房產在內的財產界定和財務分割等令人頭疼的模糊地帶,今後就可以按照《解釋三》中的具體可操作的條款,逐條對應,嚴格執行。
當然,這個前提是《解釋三》的征求意見稿,能夠開門納諫,廣集民意,爭取讓目前每個條款都得到民眾最廣泛的認同。只有令人信服的條款,纔能具有可觀的執行力,纔不致淪為紙面上的空頭支票。
而房產外的另一難點『小三』問題,則更為復雜更讓人糾結。這也是『法律萬能主義』屢屢碰壁的尷尬角落。囊括『房子』和『小三』因素的《蝸居》的熱播,並不只表明輿論對小三的撻伐,而是折射出更復雜的意蘊。前段時間,還傳出婚姻法學專家們正討論如何追究小三責任的新聞,盡管馬上得到闢謠,但還是觸及當下社會敏感神經。『小三』插足不是離不離婚那麼簡單,它究竟是道德、法律,還是經濟問題,抑或是三者綜合體,都是一言難盡的。這個問題不會不因有清晰的離婚和財產分割制度就能輕松應對。
現實是復雜的,感情是微妙的,婚姻現狀更千差萬別,所以這是比房產界定更錯綜迷離的問題。這時,法律只能維持一些底線的公平與正義。比如婚姻法的原則之一是保護相對弱勢的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同樣,涉及小三的婚姻糾紛,法律主要應保證無過錯方的權利,它又可能是這三方中的任一方。對此,只要證據充分,其實依據現行法律就能充分保障,而不用陷入『立法萬能』的誤區。(李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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