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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一審宣判,王雙娃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兩罪並罰判處死刑;王雙娃的妻子王小娟因犯窩藏罪被判有期徒刑兩年;王雙娃的兒子王哲犯毀滅證據罪,但由於年齡不足18歲,免於刑事責任。
2009年2月10日凌晨,王雙娃駕駛準載8噸的東風大地牌自卸車,從涇陽縣冀東水泥廠裝載32噸水泥熟料往戶縣千王水泥廠運送,其子王哲隨車同行。當日清晨6時許,當車行至108國道長安區協和搪瓷廠門口時,撞上同向騎自行車上學的5名初中學生,致學生王方園、張賽當場死亡,張田受重傷。
事故發生後,王雙娃加速逃離現場,致使賈曉梅、賈航利連同三輛自行車捲入掛車下。王雙娃仍加速行駛,在駛出178米後,將賈曉梅、賈航利甩至路邊繼續逃逸,兩人不幸死亡。
王雙娃逃離現場後,繼續駕車前往戶縣千王水泥廠,在廠內更換了右前輪輪胎,並卸下車牌。開車回到涇陽縣一石料場,王雙娃和王哲仔細查看肇事車輛,發現車身上有人體血跡和組織,王哲隨即回到車內取出衛生紙,王雙娃用衛生紙擦拭車上的痕跡。王雙娃隨後打電話給妻子王小娟,告訴她自己開車撞了人,王小娟趕至石料場,在得知丈夫執意出逃的打算後,將隨身所帶現金1000元交與王雙娃。王雙娃遂駕車逃至旬邑縣,將車棄於南環加油站,後搭乘汽車逃往烏魯木齊。2009年2月15日,王雙娃迫於壓力向涇陽縣公安局投案。
在庭審中,王雙娃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成庭辯重點。西安市人民檢察院認定王雙娃的犯罪行爲既構成交通肇事罪又構成故意殺人罪。辯護律師認爲王雙娃只構成交通肇事罪,王雙娃在高度疲憊狀態下駕車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王雙娃的行爲屬於對多人的一個行爲,是一個犯罪行爲處在連續狀態中的一個過程,其犯罪行爲屬於“交通肇事具有特別惡劣情節和逃逸”,而不同時構成直接或間接的故意殺人;其兒子和妻子也僅爲窩藏,並未幫助其銷燬證據。在庭審中公訴人認爲,事故發生後,王雙娃加速逃離現場,在強行駛出178米後,將賈曉梅、賈航利甩至路邊繼續逃逸,致二人不幸死亡。王雙娃的罪過形式屬於一個過失加放任的間接故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王雙娃的後繼逃逸行爲,已轉換性質,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在今天判決中公訴機關指控被法庭全部採據。
法庭宣判後,王雙娃當庭表示將上訴,但他的妻子王小娟和兒子均表示不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