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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境殷實的張某與女友李某結婚後,夫妻二人約定共同財產歸屬於張某一人名下。婚後,張某因為私人原因向朋友王某借款20萬元,直到後來張某與李某因感情破裂離婚,王某要求張某和李某償還所欠債務。
舊法: 婚後債務夫妻共擔『之前,由於法律本身的欠缺與不足,無法對類似問題進行有效規避。』天津卓茂律師事務所孫申朝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法律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論夫妻雙方誰欠下債務,都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這樣一來,雖然妻子李某名下根本不存在二人共同財產,但離婚時仍要為丈夫承擔債務。
新規:
未共同使用誰借債誰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第18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主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的,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於夫妻合意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此規定可解讀為,『丈夫張某所欠債務,除非能證明用於夫妻二人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經營,否則必須由他個人承擔還債責任。』孫申朝律師表示,新的司法解釋將為夫妻離婚分割財產以及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提供明確的司法保障,從而規避夫妻一方逃避債務的風險,具有顛覆性意義。(記者張文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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