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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關於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為正確審理房屋登記案件提供司法解釋。《規定》共14條,自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據了解,物權法公布後,各種房屋登記的可訴性就成為房屋登記案件審理當中引起熱烈討論的問題。對此,司法解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房屋登記機構的房屋登記行為以及與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等事項相關的行政行為或者相應的不作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司法解釋規定,房屋登記機構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有權機關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辦理的房屋登記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登記與有關文書內容不一致的除外。
房屋登記機構作出未改變登記內容的換發、補發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更新登記簿的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登記機構在行政訴訟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記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關於本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相關司法解釋,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登記行政案件參照本規定。(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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