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聞背景
位於京城通惠河附近有一個地下車庫,出入口采用了與國家體育場『鳥巢』類似的造型,頂部是兩端高中間低的馬鞍形,出入口的外觀形狀及鋼梁的焊接紋路與『鳥巢』也極為相近。『山寨鳥巢』是否構成侵權,引發了網友的熱議。
- 『鳥巢』受著作權法保護
『山寨鳥巢』是否構成侵權?對該問題的認識,首先應從『鳥巢』的權利屬性說起。
眾所周知,『鳥巢』是國家體育場的特定稱謂,通過2008年奧運會的成功舉辦,『鳥巢』成為了北京的新地標,在國內外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從法律上講,『鳥巢』的這種特有形象應該受到保護,具體來說,『鳥巢』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建築作品。建築作品在著作權法上屬於比較新的客體。在2001年之前,著作權法並未明確對建築作品的保護。2001年,為履行在加入世貿組織時簽訂的知識產權協議,我國對著作權法進行了修改,並在此時將建築作品列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但是,法律上保護的建築作品與現實生活中的建築物存在區別。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夠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建築作品則是指以建築物或構築物的形式表現的具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可見,並不是任何建築都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只有那些外觀造型獨特,形式上具有獨創性,富有美感的建築,纔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建築作品。
『鳥巢』的結構設計獨特新穎,兼具功能性與觀賞性,其外觀形象具有很高的審美價值,凝聚了創作者的高度智慧,理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 『接觸加實質性相似』可判斷是否侵權
法律對於權利客體的保護,往往是通過賦予權利主體專有權利的方式來實現。對於建築作品而言,體現在著作權法規定權利人對其建築作品享有復制權等專有權利,即任何人不得擅自模仿、抄襲建築作品的獨特外觀,否則就構成侵權。但權利人的專有權利僅限於建築本身屬於獨創設計的部分,建築物所體現的思想和主題則不屬於法律保護的對象。就同一主題,任何人都可以獨自進行創作,只要這種創作是獨立完成的,而不是對已有作品的抄襲,即便由於巧合而存在相同或近似之處,也不構成侵權。
在著作權的保護中,認定侵權的前提是被告未經許可復制了權利人的作品,而『接觸加實質性相似』則是通過長期的法律實踐總結出來、並被廣泛運用的一個判斷規則。按照該規則,判斷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作品,首先需看被告作品中是否存在與原告作品相同的內容,二者在具體的表達方式上是否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
但僅僅根據二者存在相同之處,還不足以得出被告侵權的肯定結論。因為,就相同部分,有可能屬於創作上的巧合,或者相同的內容都是來自公有領域或者第三方。所以,在二者相同、相似的情況下,還需要判斷後者是否曾經接觸過或者能夠接觸到原告的作品,以及被告有無證據證明其作品是獨立創作或者來自第三方。如果被告能夠接觸到原告的作品、而被告的作品又與原告作品相同或存在實質性的相似,且被告還不能證明其作品屬於獨立創作等情況,那麼就可以推定被告復制了原告的作品,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