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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1月18日電據安監總局網站消息,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日前就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暫行規定提出,煤礦企業應及時對入井人員進行再培訓,每年開展一次緊急避險應急演練。
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是在井下發生緊急情況下,為遇險人員安全避險提供生命保障的設施、設備、措施組成的有機整體。緊急避險系統建設包括為入井人員提供自救器、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合理設置避災路線、科學制定應急預案等。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使用、管理等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駐在轄區內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使用、管理等實施監察。
暫行規定明確提出,所有煤礦應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低於30分鍾的自救器,入井人員應隨身攜帶自救器。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在井下建設緊急避險設施。突發緊急情況時井下在自救器額定防護時間內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高瓦斯和低瓦斯礦井,應建設井下避險設施。
同時,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建設采區避難硐室。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長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長度超過500米時,應在距離工作面500米范圍內建設臨時避難硐室或設置可移動救生艙。高瓦斯和低瓦斯礦井應在距離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圍內建設避難硐室或設置可移動式救生艙。
緊急避險系統應隨井下采掘系統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完善,包括緊急避險設施、配套系統、避災路線和應急預案等。井下緊急避險設施的配套設備應符合相關標准的規定,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應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可移動式救生艙應符合相關規定,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暫行規定要求,煤礦企業應建立緊急避險系統管理制度,指派專門機構和人員對緊急避險系統進行維護和管理,保證其始終處於正常待用狀態。應定期對避險設施及配套設備進行維護和檢查,並按期更換產品說明書規定需要定期更換的部件及設備。同時,應保證儲存的食品、水、藥品等始終處於保質期內,外包裝應明確標示保質日期和下次更換時間。
此外,煤礦企業應將正確使用緊急避險設施作為入井人員安全培訓的重要內容,確保所有入井人員熟悉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掌握緊急避險設施的使用方法,具備安全避險基本知識。煤礦企業對緊急避險系統進行調整後,應及時對入井人員進行再培訓,確保所有入井人員准確掌握緊急避險系統的實際狀況。煤礦企業應每年開展一次緊急避險應急演練,建立應急演練檔案,並將應急演練情況書面報告縣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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