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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11月18日電:根據中國銀監會等7部委令《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第3號)要求,天津市將於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開展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對合規機構核發《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以下是天津市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問答:
融資擔保市場發展快 存在需規范整頓的問題自1993年國務院批准中國經濟技術擔保有限公司特例試辦擔保業務以來,融資擔保業從小到大,取得了長足發展,對支持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近幾年各類融資性擔保機構增加數量較多,有加速發展的趨勢。同時我們也發現,由於融資擔保市場發展快,缺乏必要的監督管理,也存在一些需要規范整頓的問題,一是資金規模偏小,融資擔保能力偏弱,很難與商業銀行建立互信的合作關系;二是高管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企業內部管理水平不高,形成了一定的市場風險;三是有些機構在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上不規范,以擔保為名從事非融資性擔保的其他業務;四是有個別機構存在非法集資行為;五是少部分經營不善的機構已經多年未開展業務,實際屬於名存實亡的企業。今年3月8日,銀監會等七部門發布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號),同時部署在全國開展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
11個部門組成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聯席會議 為保障規范整頓工作的順利進行,天津市建立了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聯席會議,研究解決規范整頓工作中的問題,協調處置機構重大風險事件。成員單位由市金融辦、市發改委、市商務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中小企業局、市公安局、市法制辦、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和天津銀監局等11個部門組成。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負責規范整頓工作的具體實施和轄區內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 明年3月31日前天津將完成規范整頓工作經市政府批准,天津市自8月1日開始此項工作,12月底完成機構備案登記,按七部委令規定,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規范整頓工作。擔保機構要在規定時間到市金融辦進行備案登記。對審查存在問題的擔保機構,市金融辦將下達規范整頓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對合規擔保機構和經驗收合格的擔保機構將核發《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施屬地監管和許可證管理。未備案的擔保機構要盡快到市金融辦進行備案登記。明年3月31日後未取得許可證的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合作將受到限制。
擔保機構如何辦理規范整頓備案申請?擔保機構可登錄市金融辦網站www.tjjr.gov.cn,在通知公告欄查找『關於開展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的通知』,下載附件內容,按要求准備相關材料報市金融辦進行備案登記。
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的相關規定 經核准融資性擔保業務主要包括: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等,涵蓋了銀行金融機構所有授信業務。經監管部門批准,還可以兼營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非融資性擔保業務,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諮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和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受托投資及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但僅限於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衝突且總額不高於淨資產20%的其他投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0倍;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30%;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跨區域經營,但要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要經過所在地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核發《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並辦理注冊登記後方可開展業務。融資性擔保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兩年以上,並且最近兩年連續盈利;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立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或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
天津市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是3000萬元 《天津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津政發〔2010〕35號)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應不低於,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並由出資人一次實繳。 在天津設立和經營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了解的法律法規包括: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有《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及配套文件《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融資性擔保機構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制度>的通知》(銀監發〔2010〕75號)、《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管理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0〕77號)、《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6號)、《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融資性擔保行業統計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0〕80號)、《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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