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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原長江計算機(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焦自純有期徒刑12年,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06年間,焦自純利用擔任長江集團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接受顧某請托,為顧某控制的長江昌鑫公司、聚英公司前期受讓和實際有償取得松江區松新建25號B、26號地塊土地使用權,以及獲得長江集團5000萬元借款並減少融資回報和延期還款,從而為開發『長江昌鑫城市花園』住宅小區項目等業務提供幫助。
2003年4月,焦自純在為兒子舉辦婚宴時,收受顧某婚宴費5萬餘元。一個月後,焦自純又以『購房補貼』為名,收受顧某給予的50萬現金。3年後,焦自純還收受顧某好處費140萬元,用於支付以兒子名義購買別墅的部分房款。案發前,焦自純與顧某共謀,虛立『獎勵』手續和『借款』憑據,試圖掩飾受賄事實。
2006年至2008年間,焦自純利用職務便利,接受長江集團投資入股的長江盛興公司董事長請托,同意長江集團收回對長江盛興公司的投資,並將該公司更名為盛興公司,為請托人控股的盛興公司事後能全額獲得市政動遷補償費提供幫助。就此,焦自純先後多次收受請托人現金賄賂共計5.7萬元。
2004年至2005年間,焦自純三次授意浩遠公司總經理李某在代表靜江公司對外結算時侵吞國有企業靜江公司公款。李某先是在與掛靠統菱公司的個人結算04、05年工程款時,采用虛列12萬元門廳工程款和4.6萬元小高層維修工程款的方法,幫助焦自純侵吞靜江公司公款16.6萬元;又在與住發公司結算配套服務費的過程中,采用虛增配套服務費的方法,幫助焦自純侵吞靜江公司公款51萬元;還在與長光公司結算動遷獎勵費的過程中,采用虛增110萬元動遷勞務獎勵費的方法,幫助焦自純侵吞靜江公司公款80萬元。
上海二中院認為,焦自純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國有企業長江集團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的財物共計200萬餘元,又在兼任國有企業浩遠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期間,授意浩遠公司總經理幫助其侵吞公共財物共計147.6萬元,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鑒於焦自純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他的家屬在案發後主動退賠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上海二中院遂一審判決:焦自純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處沒收財產10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5年。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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