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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昨日,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印發河北省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的通知》,從2011年1月1日起,我省將實行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將存在嚴重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單位列入黑名單,並在媒體上公布。
根據制度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列入『黑名單』: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違反『三同時』規定,且未按有關監管監察部門要求按時改正的;礦山企業以整合、技改、基建名義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的;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重大職業病危害隱患,且未在規定期限或未按生產經營單位承諾進行整改的;在規定期限內未達到安全標准化要求的;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抗拒安全生產執法監察的;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處罰;逾期不繳納經濟處罰的;故意謊報、瞞報事故及事故後逃逸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等。
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名單,由省安委會辦公室通過省級主流新聞媒體及安全生產信息網對外發布,每半年發布一次。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屆滿時,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對其組織驗收,對已整改並未再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省安委會辦公室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並在原公告媒體上予以公布。根據企業存在問題的嚴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一般為半年或一年。重大隱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繼續延長其『黑名單』管理期限,直至消除隱患。
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除依法對違法行為從重處罰外,嚴格限制新建項目審批、核准、備案以及用地、證券融資、貸款等,暫停其享受的相關優惠政策,不得評優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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